許霆案

許霆案

許霆盜竊案
許霆案是指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1]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對許霆案的一審重申結果,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罰金2萬,追讨其取出的17萬3千8百26元。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但事後許霆的父親告訴記者,對此判決依然不服。
    中文名:許霆案 外文名: 别名: 性别:男 民族:漢族 國籍:中國

概述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年輕保安員許霆到位于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雲路上的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上取款,在取款過程中他發現取款機系統出現錯誤,本想取款100元,結果ATM出鈔1000元,而銀行卡存款賬戶裡卻隻被扣除1元。于是,許霆連續用自己的借記卡取款54000元。當晚許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後,兩人結夥頻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記卡後,許霆再次用銀行卡取款16000元,随後兩人離開現場。4月22日淩晨零時許,兩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點,本次許霆取款10萬餘元,連同前兩次總計取款17.5萬餘元。

案件經過

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裡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财的機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随後小郭和小許分别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後各自潛逃。事發後,小郭主動自首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同為盜取,為何法院判決如此懸殊?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賬戶裡170元取走17.5萬。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裡隻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将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複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

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夥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此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異議,他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隻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将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心存僥幸

一審法庭上,許霆對他意外獲得巨款後的行為做了如下辯解:“我不是故意的,我當時想第二天就把錢退給公司的部長,讓部長拿去還給銀行,但後來,我的僥幸心理開始作祟了,4月24日我逃回了山西老家。”對于這筆錢的流向,許霆解釋說,他坐汽車回山西的時候,在車上丢了5萬元,然後自己買彩票花了幾千元,在還剩餘10萬多元的時候,他曾打電話給這家銀行的某經理說“錢是我取走的,但現在隻剩下10萬餘元,等我湊齊了再退回去。”但對方告之這麼做是沒用的,這名經理叫許霆湊齊了錢回廣州投案自首。“于是,我為了把錢湊回去,就拿這10萬餘元去太原跟一個朋友合夥開了家網吧,但結果賠光了。”與之形成對比的是,2006年11月7日,他的同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還了全部贓款1.8萬元,被法院以盜竊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22日,攜款潛逃一年後,許霆在陝西寶雞落網。

一審判決

在庭上,控辯雙方争執的焦點在于該案罪名的定性上。辯護人辯稱,ATM出錯的責任在于銀行,許霆開始并沒有故意犯罪的主觀動機,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因為他主觀上并沒有秘密竊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産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應被判盜竊罪。公訴人則認為,盜竊罪的特征是秘密竊取,許霆在明知ATM有問題的情況下,連續多次提取銀行的款項并攜款潛逃,盜竊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導緻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因為他主觀上并沒有秘密竊取的故意,賠償多出的數額即可,但是,許霆在知道了情況後卻不退錢,而是故意侵吞,則涉嫌構成盜竊罪,這時他雖然沒有秘密竊取的故意和行為,但是卻有侵占别人财産的故意。

最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夥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此,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異議,他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隻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将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峰回路轉

 2008年1月6日上午10點,網易時事論壇在網易首頁推薦一篇名為鬼鬼郎君網友的帖子《【視點】再談許霆案:取自己帳戶的錢合法,不該量刑!》。這篇帖子裡面的文章首次公開提出一個對許霆有利的觀點:“一直以來,司法界、媒體和廣大公民的讨論熱點是:不管把許霆歸于盜竊罪或者歸于不當得利,總之,許霆有罪;焦點則在于,17.5萬元是否屬于數額巨大,許霆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甚至惡劣,法院判其無期徒刑是否屬于量刑過重。  鬼鬼郎君則認為,在這個案例中,許霆既不屬于盜竊罪,也不屬于不當得利,當然更加談不上情節嚴重了。而法院判其無期徒刑,則将是我國司法史上的一個天大的笑話---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無罪的話,則将是我國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 

理由如下: 

第一,許霆是根據商業銀行自己為儲戶設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業銀行設立的ATM機上公開取款,而不是撬開ATM機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銀行系統非法獲得錢款,所以,這裡根本就談不上法院所說的秘密手段。 

第二,許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銀行卡在ATM機上憑自己在銀行系統預設的密碼支取自己合法帳戶裡的款項,既不是用盜取、搶劫或者拾獲的别人的銀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帳戶裡的錢款,也不是通過高科技手段僞造的假銀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銀行公共帳戶上的錢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說的“盜竊金融機構”。  這篇文章的觀點馬上獲得網友的積極響應,點擊率在短時間内達到140萬次,此後很多媒體轉載和引用這篇文章的觀點,網絡辯論大部分主題也是圍繞這個觀點展開。許霆律師在此案重審時采用了這個觀點為許霆辯護。

網絡激辯

【正方】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鐘聞東

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範圍内。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内隻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産生惡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後潛逃并将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隻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後得款也是根據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并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并無不妥。

【反方】前廣州市人大代表、廣州市大同律師事務所朱永平律師

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更不應該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為。但在這個案件中,許霆的行為并不符合盜竊罪的這些構成要件。第一,當事人許霆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系統出現故障,并不是當事人造成的,銀行系統出現故障導緻許霆卡上的金額增多,過錯在銀行方。在這裡,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第二,當事人沒有采用秘密的方式獲取财物。他持銀行卡在銀行櫃員機裡取錢,這種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銀行與客戶間的合同協議。他的身份信息對銀行來說,也是公開的,所以不是秘密竊取。總之,許霆的行為隻是一種民事侵權。銀行可以按照不當得利,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讨解決,要求返還。

【正方】公安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娜

從主觀方面來看,許霆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銀行漏洞多次進行盜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錯取的話,那的确僅構成不當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錯後,許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現,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對有關專家提出ATM機為金融機構的延伸,黃娜表示贊同。她說,從現實上來看,盜竊金融機構并非把機構盜走,而是盜竊其擁有的财産。ATM機雖然不是銀行的營業場所,但其财産屬于金融機構,因此說其為延伸并不為過。在本案中,許霆不僅一再盜取,還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後更在潛逃中将巨款揮霍一空,被抓獲無一追回,整個過程并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其不僅僅是盜竊數額巨大符合法定範圍,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節惡劣,法院在法定範圍内從重判決并無不妥。

【反方】網友

在某網專設的投票區上,有27166名網友參與投票,認為“不該獲重刑”的有24524票,占總投票人數的90%;僅有2642票認為“應該獲重刑”。蘇州的“jindengxu”認為:“作為公民我們不能貪便宜!但是這個代價對人民群衆來說是否太重了呢?”另一名網友看到報道後驚訝地認為:“從ATM機中多取17.5萬就判無期,實在‘太誇張’。”還有網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現實生活中ATM機就經常出錯。“ATM是金融機構,ATM吞我的錢是不是算搶劫呀?”東莞網友“張飛”分享了親身經曆,被ATM機吞卡等了7-15個工作日才出結果,“為什麼同樣是占了對方的财産,銀行那裡不用負任何責任,到了個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網友調侃地表示,”銀行多給了就說儲戶盜竊,那哪天銀行給少了,我們能不能告銀行詐騙呢?“

【正方】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

銀行系統出錯絕對不能成為某個人盜竊犯罪的理由,希望銀行業協會能在這樣的事件中為銀行說話。銀行其實是弱者,并非公衆想象中的壟斷機構。

【反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

社會公衆對許霆案的強烈關注,各界對于法院判決的質疑,還有着深刻的社會原因。可以想象一下,一個被認定貪污、受賄10萬元的官員,是斷然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事實上,中國法院對于涉嫌經濟犯罪的權貴階層,在量刑上已經出現了超輕刑化發展的趨勢。面對這一現實,一個即使沒有太多想象力的人也會提出疑問:權貴階層與社會底層真的受到同等對待了嗎?

重審判決

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二審宣判,被告人許霆盜竊罪成立,且數額特别巨大,依法本應适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的刑罰。但鑒于許霆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後産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竊取金融機構經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案發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二審宣判後,廣州市中院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刑事審判二庭甘正培庭長結合判決書裡内容,對公衆關注的幾大焦點問題詳細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許霆雖未采取有預謀或者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但自動櫃員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設備,機内儲存的資金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故許霆盜竊櫃員機内資金的行為依法當然屬于“盜竊金融機構”。 《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無期徒刑,而重審判決卻對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這很容易讓人疑惑。對此,甘正培表示,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據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處其無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适應原則。因此,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許父不服

重審已經宣判,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許霆之父許彩亮卻與兒子觀點不一緻———堅持上訴,“對于這個結果我是不滿意的。罪名我不能接受,法律不公平。”重審宣判以後,許霆父親許彩亮在衆多媒體記者簇擁下走出法院時說。随後,許彩亮在法院對面人行道邊,突然拿出一條早已準備的橫幅高舉過頭頂,上面清楚寫着“有錯≠有罪!”等字樣标題,并列出8個理由:1.許霆ATM案應屬于電子商務範疇;2.許霆與銀行開戶時簽定儲蓄總合同;3.許霆每次取款都使用電子簽名;4.人機互動進行取款時,雙方都簽定并履行了電子合同;5.ATM機的錯誤是許霆有違誠信的誘因;6.電子代理人即銀行行為,其不能以不知情而推脫責任;7.銀行可因存在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協商或民事解決;8.相信中國的法律終究會給天下百姓一個信服的判決!

許彩亮堅持認為,兒子許霆是無罪的,隻是存在過錯,所以不應該受到這麼重的量刑,而是應該無罪釋放。同時,另一位與許霆有着同樣遭遇的雲南青年何鵬父母也來到旁邊,許彩亮熱情招呼何鵬父親何建貴走到身邊,兩人一同舉起手中橫幅,希望他們的兒子都能得到一個公正的對待。“因為他不知道現在法律是怎麼回事。”對于兒子在法官宣判後,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滿意且不上訴的情況,許彩亮表示自己不贊同兒子的意見。許彩亮說,“如果我現在能見到小孩的話,肯定會跟他說一下事情經過和講講道理,教他怎麼做人,看他怎麼說。現在,他怎麼說要是反悔的話,他是這麼大的人啦,好象不太好,肯定不好說,這我知道。但現在該怎麼做,我會怎麼做。”許彩亮認為,兒子當庭表示不上訴是因為他不懂法,看到現在從無期徒刑減少到有期徒刑五5年很快答應,但作為父親的他堅持認為兒子本應無罪,更談不上5年牢獄之災,之後他會等待代理律師與兒子會面協商的結果。

針對在判決書中法官明确提出許霆至今仍未退還贓款的問題,許彩亮在重審開庭時曾向記者表示,“還款的承諾肯定會兌現,錢嘛當然會退還回來!但一定要等到判決結果出來才能談還錢問題,如果結果不公平的話,我能還他錢嗎?要還是判處十幾年的話,我肯定不會還,那百分之百不會還了。”面對法院有期徒刑五年結果,許彩亮卻肯定地說,“我兒子他犯了什麼罪,哪點違反銀行的取款程序,現在說他是非法占有,他非什麼法了?要是這樣的判決結果我肯定是不會賠的。因為這個判決結果早就知道肯定會輕判的,但現在我的意見是肯定不會退錢,因為許霆現在判了刑,他在家裡投資網吧花了那麼多錢,現在一直被查封,這些錢投到裡面去了,現在根本沒剩什麼。所以如果是判有罪的話,我就是肯定不會退錢的。”

同病相憐

何鵬,男,漢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雲南省陸良縣,大專文化,學生,案發時系雲南省公安專科學校學生。2001年3月2日,何鵬持賬面金額10元的金穗儲蓄卡到

雲南省民族學院的ATM自動櫃員機上查詢存款餘額,因農行雲南省分行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造成ATM機失控,查詢未果。被告人何鵬即按鍵輸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機如數出款,被告人何鵬見狀又連續按鍵6次,取出現金43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何鵬再次持金穗儲蓄卡到中國銀行翠湖、勝利廣場儲蓄所、雲南省分行、北市區、東風支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武成分理處等七台ATM機上,連續取款215次,共取現金425300元。兩日共取現金429700元。當日下午,被告人何鵬将錢送回陸良縣馬街鎮家中藏匿,并在返昆途中打電話通知其母到農業銀行陸良縣支行挂失。返昆後被告人何鵬以其同學伏麗仙的名義存入交通銀行7300元;以朋友金政波名義存入4.7萬元。又購買了手機等物品揮霍。

案發以後,2001年3月5日何鵬即被陸良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2年7月12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何鵬于2001年3月2、3日趁農行雲南省分行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之機,使用農行儲蓄卡在昆明若幹ATM機上套取現金429700元,後又作虛假挂失的犯罪事實清楚。法院認為,何鵬無視國法,趁銀行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之機,套取巨額現金占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儲蓄卡非法套取巨額現金又虛假挂失的行為,其行為具有秘密竊取的性質,已觸犯了國家刑律,構成盜竊罪,且數額特别巨大,應依法懲處,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何鵬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10月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終審判決的那天開始,何鵬的父母就開始了一段漫長的申訴及上訪生涯。何母孟小月告訴記者,一開始他們向雲南省高院提出申訴,但每次都被駁回。無奈之下,她選擇了去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進行上訪,但也沒有結果。兒子入獄後的這5年來,老兩口每年至少去北京3次,不管家裡的農事荒廢下來,一心要給兒子讨個說法。

2007年,他們得知廣州也有一個和兒子相同遭遇的年輕人。“我們也是從網上知道了許霆的事情,特别是發回重審之後,讓我們看到了希望。”從此許霆的命運便牽動着他們的心。從一審宣判無期的絕望到發回重審的希望,何鵬的父母時刻關注着許霆事件的每一個進展。之後,通過網絡聯系到許霆的代理律師,得知許霆案重審的宣判日期後,老兩口專程從昆明趕過來就為了親耳聽聽許霆的命運将何去何從。

聽到許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的結果後,何建貴顯得更為傷心。他說,兒子被抓後不久,他們家就把錢全部還了,銀行也開了收據給他們,但判決結果還是無期徒刑。“如果你們說許霆冤,那我兒子比他還冤,許霆沒有還錢都能得到這麼輕的處理,我的兒子呢?”何建貴夫婦激動地對記者說。何建貴稱對許霆的判決結果并不滿意,他認為許霆與何鵬都應該是無罪的,就算有罪,銀行也應該承擔比他們更大的責任。至于許霆案的宣判結果會不會對何鵬改判起到積極作用,何建貴說,加上羁押的兩年,兒子現在已經坐了7年牢,5年來家裡想盡了辦法申訴、上訪都沒有結果,但許霆的判決結果還是給了他們一點希望,他們将再次為了兒子能夠得到公正的結果進行上訪。

分析案情

同為利用ATM機漏洞盜取,為何兩人判刑如此懸殊呢?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鐘聞東表示,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範圍内。鐘聞東表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内隻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産生惡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後潛逃并将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隻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後得款也是根據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并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并無不妥。

櫃員機視為金融機構太嚴苛

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而中國刑法對此相應的規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财産。而在本案中,許霆不僅将巨款揮霍一空,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抓獲,并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法院适用了規定的最高刑并無不妥,仍在法定範圍内。那麼,盜取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呢?不少市民認為把ATM機視為金融機構太過嚴苛,“那豈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了!”對此,鐘聞東認為,從财産所有方面來講,ATM機也應視為金融機構。因為ATM機内的現金也是來源于金融機構,其财産的所有權屬于金融機構,其可以看做金融機構财産的延伸。同時ATM機為金融機構所有和管理,當然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許霆律師:銀行證據矛盾

郭向東稱發現新的無罪證據,将向二審法院申請重新調查取證,許霆的代理律師北京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郭向東律師向本報表示,在仔細研究重審法院的判決書時,他發現廣州商業銀行提供的證據中有互相矛盾之處。為此,他将向二審法院申請重新調查取證。郭向東表示,廣州中院重審判決中認定,“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時許,運營商廣州某公司對涉案自動櫃員機進行系統升級”,同時又有證人證言稱:“4月21日17時許,該行放入該自動櫃員機20萬元人民币”。他認為,以上事實理論上在同一台櫃員機上,不可能同時發生。此外,郭向東認為,廣州中院重審判決中認定,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而重審判決采納的證據中,銀行主機的取款交易明細記載,許霆每次請求是“1000.00”,“銀行主機從哪裡得來這一數據?”郭律師稱,如果上述交易明細真實,那“次日8時30分,銀行發現櫃員機扣賬餘額出現非整數異常”的結論就很可疑。

郭向東,以上事實不清之處,他将向二審法院申請重新調查取證,并要求二審法院重新審查廣州市商業銀行在本案中提供的全部證據。郭向東還告訴記者,許霆應判無罪又多了一個新證據,“錢從ATM機器裡面出來時,顯示屏顯示的是‘交易已成功’的字樣”,郭向東表示,這說明銀行已經将錢通過交易給了許霆,所以許霆并未構成所謂盜竊,“是無罪的。”而許霆的父親許彩亮則表示堅持上訴,“我們還是要盡量争取為兒子的無罪釋放努力,許霆的這個事件在全國已經成為了一個标杆,現在我們希望的就是政府能給予一個好的政策,或者出台新的法律。”

法律界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對許霆惡意取款案二審開庭審理後,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許霆仍将獲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在法庭辯論階段,許霆的兩名代理律師分别從不同角度為他作無罪辯護時,許霆卻一反常态地當庭認錯:我個人真實的看法是,我沒有受得住誘惑,我犯了錯,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我不想再争取什麼了,隻想早點服刑、早點減刑、早點回家。銀行和廣電運通(自動櫃員機供應商)不應該負責任,銀行當時給了我一個機會(發現出錯後通知我還錢),不想毀了我一生,是我沒有把握住機會,在這裡我向銀行道歉。我對廣電運通想說的是,“社會離不開機器,人的工作哪有不犯錯的?經過這件事,我也成熟了,希望以後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許霆接着還為廣電運通的工作人員求情,“我一個人犯錯,一個人承擔就可以了,沒必要兩個人共享”。

判決:許霆的貪念是關鍵,廣東高院當庭宣判,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認定法律正确,考慮到銀行及櫃員機維護商有過錯,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決是适當的。許霆盜竊罪名成立,許霆辯護律師在庭上多次強調許霆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在獲得銀行櫃員機許可的情況下取得款項,是合法的電子交易。法院對此作出回應,許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碼取款其實是為了達到非法占用而使用的手段。法院強調,銀行櫃員機出錯誘惑許霆,但許霆本人的貪念才是本案發生的關鍵。法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份判決還要上報最高院核準。許霆的父親到庭旁聽了結果後,仍堅持認為兒子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許彩亮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這個判決沒什麼好說的了,許霆自己滿意就行了,我還要繼續申訴。許霆事件對全社會産生觸動,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是否合理合法交由社會評論。在還錢的問題上,許彩亮說,這次帶了2.5萬元,法院随時通知,我随時還錢。“許霆隻花了2.5萬元,其他的有被偷的,有投資網吧的”。這部分不還了。

審判答疑

“事發櫃員機已非正常‘金融機構’”宣判後,記者就本案的熱點問題采訪了本案二審審判長劉錦平法官。

記者:有人認為,許霆取款時操作正常,過程公開,法院認定許霆“秘密竊取”的根據是什麼?

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指的是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當場發覺的方法,違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為。本案中許霆取款時明知櫃員機出了故障,也知道銀行工作人員還未察覺,還利用故障達到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目的。上述事實足以證實許霆産生了其惡意取款至少不會被當場發覺的僥幸心理。許霆取款行為對于銀行當時來說是秘密的,說許霆行為具有公開性,隻能是相對于櫃員機而言,但櫃員機隻是工具而已。另外,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為違背了銀行的意志。

記者:如果認定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犯罪數額巨大,按一般盜竊也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二審為何維持5年徒刑的原判?

許霆雖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其犯意産生、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等均極為特殊。其一,許霆取款的櫃員機出了故障,已非正常的“金融機構”;其二,許霆采取的犯罪手段,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三,許霆的犯罪極具偶然性,他并無犯罪預謀,是在櫃員機出現故障的特殊情形下誘發的犯罪。因為特殊,故維持法定刑以下5年刑期的原判。

記者手記

從無期到5年徒刑,是媒體的勝利還是法院的悲哀,從許霆案發到現在,短短幾個月時間,幾乎觸動全國大部分人的神經,從平民百姓到法學專家,都參與到這場史無前例審判之中,口誅筆伐着法院的判決,而主導就是媒體。

此時,有另外一些法學專家站出來說,在案件沒終審出來之前,媒體不應過分幹涉,這是在影響司法獨立,于是乎,輿論導向開始趨于平和,指責的對象轉而針對立法上,而不是法院本身,畢竟法院隻是執行法律的機構。然而,就在我們拭目以待法院的充分發揮其司法獨立的特點之時,昨日的判決讓人心裡卻很不是滋味。認定的罪名和數額沒變,沒有任何法定的從輕或減輕的處罰,結果前後相差之大,要說沒有受到媒體影響,似乎沒有人相信。

一位法院内部的人士告訴記者,說老實話,沒有你們媒體,許霆不可能是這個結果,就算上到最高院,也要起碼判個10年以上。而新華社的一名記者曾經對記者說,如果許案法院維持原判,他将會寫篇正面報道來表揚,以歌頌其力排影響,維護司法的獨立。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女士昨日一番話發人深省,如果沒有媒體,那許霆很有可能隻能接受無期徒刑結果,所以說應該感謝媒體的監督作用。但同時,陳舒又說起不久前在香港發生與許霆類似的案件。“與廣州這邊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發出禁令不讓媒體對沒有判決的案件進行談論,更不用說媒體可以在法庭裡面拍照,因為司法是獨立的,而我們卻不僅可以在法庭内對被告人進行拍照,還能肆意揣測法院結果”。但是,媒體是不是能拯救每一個許霆?而每一個未來的許霆是否需要媒體來出面,才能從法院那裡得到所謂公平待遇,那還要司法獨立做什麼,法院權威何在?

群衆觀點

法院宣判以後,許霆的代理律師楊振平告訴記者,對于判決表示尊重,還需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生效。針對許霆當庭表示對于判決結果滿意之後不上訴情況,他表示明天或後天将與許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師吳義春一道會見許霆,向他申明上訴的權利,與其交流家屬的意見,并由許霆最終決定是否上訴。同時,對于這起案件審理中,媒體宣傳所起到的作用,楊振平表示,從去年12月許霆因惡意取款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來,國内媒體給予高度關注和廣泛讨論,輿論監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審判決本身說明了問題,這個也是媒體的力量,輿論監督的力量。

市民感歎兩次判決差距大,旁聽完宣判之後,衆多市民網友看法不一,但大多數人對此結果表示滿意。不過,也有不少人感歎說,從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五年,前後兩次判決如此大差距,實在沒有想到。|力挺派:廣東商學院學生高靜甯:按照許本人犯罪情節,得到這個結果應該是合理的,無期太過,那是殺人放火搶劫的罪犯才适用的刑罰。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長、刑法學教授王學沛:17萬多數額雖不小,但與數百萬、千萬的侵犯财産犯罪相比也不算特别大,該結果體現公平、公正,體現罪刑相适應原則,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越秀區黃女士:對于這次許霆案判決結果她是可以接受,因為之前的無期徒刑判決在她看來用在許霆身上實在是量刑過重,她認為在許霆事件上,銀行還是存在一定的過錯,如果沒有ATM機的出錯在先,怎麼會有後面許霆取款,不管怎麼說,銀行應該承擔一定過錯,這樣的話許霆理所當然也不應該受這麼重的處罰。

吳江許霆案

吳江的一個小老闆王某在銀行的ATM機取款時,發現插卡口有一張别人遺忘的銀行卡,他頓起貪财之心,取走卡内人民币19000元。2008年9月19日吳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萬元。關于這起案件的消息在當地傳開後,一度引起輿論轟動,被人們稱為發生在吳江的“許霆案”。一審宣判後,承辦此案的法官向記者詳細分析了這起案件的法律性質。從ATM機偷走了19000元

王某是吳江市一名私營業主,家庭條件比較富裕。2008年6月28日早晨,他駕駛廣本轎車,來到鎮上的農業銀行取款。手持銀行卡,卻怎麼也插不進ATM自動取款機的插卡處,王某很疑惑,定睛一看,發現别人的銀行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内,從操作平台上獲知密碼沒有退出,他就按了一個繼續鍵,試着取了2000元,想不到自動取款機嘩嘩地吐出了20張百元紙币。王某後來稱自己當時一陣狂喜,于是,他又分6次将卡内的17000元全部領了出來。之後,他将卡退了出來,開車悄悄離開。失主發覺銀行卡遺失後,當即到銀行報失,經查詢卡内19000元存款已被領走,便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公安機關調取了銀行的監控錄像,發現取款人是一名開廣本轎車、衣着整潔的中年男子。經過排查,将目标鎖定本鎮一個住宅小區,經過幾天蹲點,終于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盤查時,王某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是他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應按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取款并不需要輸入密碼,不存在欺騙被害人、銀行,銀行不需要對取款人進行身份驗證,不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王某發現遺失在自動取款機内的銀行卡後,未經卡主同意取款,屬于秘密竊取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

法官解釋稱,雖然都是從ATM自動取款機上非法取款,但是從法律上分析,這起案件與“許霆案”有三點區别。首先,盜竊對象不同。“許霆案”的盜竊對象是金融機構,王某案的盜竊對象是銀行卡個人用戶。第二,銀行服務的完善程度不同。“許霆案”中取款的ATM機發生故障,王某案中取款的ATM機沒有發生故障。第三,涉案金額不同。“許霆案”的涉案金額為17萬餘元,而王某案的涉案金額為19000元。

獲假釋提前出獄

許霆出獄了。由于在監獄服刑時表現良好,且繳納了2萬元罰金,他被裁定予以假釋。2010年7月30日上午,踏出監區,重新回到外面的世界,這個27歲的年輕人一再感歎“自由真好”。晚上8時05分,他坐上前往山西臨汾的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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