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考慮因素
對于可能具有嚴重場外影響的重要核設施而言,在其周圍一定範圍内應設定規劃限制區,主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應急的需要(尤其是人口因素),以保證應急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實現對人員的有效防護;二是安全的需要,避免新建設施或場所威脅到核動力廠安全。
管理
考慮到公衆受潛在輻射的後果和執行應急預案的能力,以及可能影響核安全或妨礙執行應急預案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重要核設施廠址的周圍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管理涉及影響重要核設施安全的外部人為事件的确定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對規劃限制區進行有效管理,如限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對該區域内新建和擴建項目加以引導和限制,以考慮事故應急狀态下采取适當防護措施的可能性。為了保證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切實有利于保障核設施安全,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必須經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國内實踐
如今規劃限制區劃定和管理辦法雖然尚未制定,但有核電廠的省份,如浙江、廣東、江蘇、福建、山東等已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規劃限制區作了規定。作為主要的影響因素,惡劣天氣制約着空域資源的有效利用。惡劣天氣對終端區扇區空域運行能力的影響,制約了機場航班計劃的管理模式。國家标準《核動力廠輻射環境防護規定》(GB6249-2011)明确規劃限制區半徑不得小于5km,規劃限制區範圍内不應有1萬人以上的鄉鎮;對于多堆廠址,要綜合考慮各反應堆的特點确定規劃限制區邊界;此外還提出了核事故情況下規劃限制區邊界公衆照射劑量限制要求。
國際實踐
國外也采取了類似規劃限制區的制度。在國外一般采取“三區法”:在核動力廠址周圍劃出一個無常住居民的隔離區為第一區;第二區為低人口密度區,對該區人口總數和工業增長等加以規劃、限制或明确地予以控制,在确定居民總數和人口密度時,應考慮到核動力廠發生嚴重事故時,可采取有效的措施對該區居民的利益進行保護;此外,還規定距核動力廠更遠的一定距離内不允許大規模的人口中心,此為第三區。在美國《反應堆廠址選擇法規》(U.S NRC,10CFR100,1979)中明确提出實行“三區法”,并在其後發布的導則中有各區域邊界對反應堆的最小距離。日本原子力委員會1964年頒布的《原子爐立地審查指針》中規定實施“三區法”。
相關
深圳、惠州市人民政府,中廣核惠州核電有限公司:
《中廣核惠州核電有限公司關于設置中廣核廣東太平嶺核電廠規劃限制區的請示》(廣核惠〔2020〕42号)收悉。經商國家核安全局,現批複如下:
一、确定以廣東太平嶺核電廠一号機組核島基坑為圓心,5公裡為半徑,一次性劃定廣東太平嶺核電廠規劃容量6台百萬千瓦機組規劃限制區。
二、深圳、惠州市要嚴格控制規劃限制區内人口機械增長,對規劃限制區内的新建和擴建項目加以引導或限制,以便在核事故應急情況下采取緊急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