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法律概念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他們的代理隻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托代理人,不能成為委托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隻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選派代理人。
    中文名:被代理人 外文名:principal 别名:

被代理人主體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隻能成為法定代理關系或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他們的代理隻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托代理人,不能成為委托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隻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選派代理人。但在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不在此限:其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根據需要為其委托代理人的;其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委托的民事行為已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與其行為能力相适應的。

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應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理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報批手續,并應及時向受托人詳細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情況。

(2)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參加對外談判,但不得自行對外詢價或進行商務談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條款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諾。凡委托人同意進口或出口的合同條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受托人要求補償。

(3)委托人須按委托協議和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包括及時向受托人提供進口所需要的資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4)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協議履行其義務導緻進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委托人應償付受托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和違約金,并承擔受托人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5)委托人有權利對委托給代理人的事項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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