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職

行政撤職

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行政撤職處分: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複原職務、原級别,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中文名:行政撤職 外文名: 定義: 單位: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公務員 性質:行政處分

适用條件

條例第三章闡述了處罰條件。

後果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降級撤職

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别,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别。

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别、原職務。

其他

條例第四章第五章闡述了處罰權限和程序。

區别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别為:

一是性質不同。

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二是條件不同。

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三是後果不同。

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确定相應的級别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複原職務、原級别,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别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别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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