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

法律專業術語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随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1]
    中文名:行政執法程序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針對行為:行政執法行為 目的: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分類: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簡介

靜态的行政組織本身是無程序可言的,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随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準,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标準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适用的範圍,可分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由于行政立法行為内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複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于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争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内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意義

行政執法是将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于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确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内容,也沒有無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我國曆來廣泛存在着“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内容過于原則、簡單、概括,側重于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并不意味着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範,隻是散見于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将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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