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

一種經濟犯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于确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中國經濟體制在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出現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行為,這些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一旦進入市場往往因為資信不足而孳生其他例如詐騙、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犯罪,造成市場的不穩定[1]。
    中文名: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犯罪名稱:虛報注冊資本罪 犯罪類型:經濟犯罪

概述

市場經濟需要活力,同時亦需要安全。公司作為市場的主體,國家應當對其進行幹預,例如登記要件、嚴格限制最低資本額、限制轉投資等。國家對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過相關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實現的。然而,現代經濟的相互依賴性越來越強,一個公司的違規行為可能會給整個國家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光憑經濟、行政法去規範、調整是不夠的,必須在刑事法律中加以體現。隻靠經濟、行政法律、法規已不能有效地規範這種行為,因此我國在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首先對此行為所産生的法律後果做出了規定。然而此時刑法中并沒有規定此罪,造成實踐中難以落實《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國的刑事法律中設置了虛報注冊資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訂時又将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占據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國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未經登記不得設立。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的登記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登記程序、登記注冊事項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注冊資本就是登記注冊事項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虛報登記注冊資本,就違反了公司登記對注冊資本的特别要求,數額巨大的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條對此加以明确規定,并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資本。所謂注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作為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注冊資本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一項基本保證。我同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經營範圍,分别作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對以生産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萬元;對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萬元;對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萬元。公司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取得登記設立公司,極大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資本和債務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以刑法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這裡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後,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後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産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産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僞造的或隐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僞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産經營場所等。但不論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其他欺詐手段,都是為了虛報注冊資本,并為虛報注冊資本服務。如果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于所申報的資本。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于将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于其實際價格而産生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财,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隻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現,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何謂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法律沒有明确規定,還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所謂後果嚴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後,非法營利數額較大;嚴重損害公司登記機關的威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給國家、社會或公司利害關系人造成嚴重損害等情況。至于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除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認定為構成犯罪的情節,如多次進行欺詐登記公司的;利用行賄方式進行欺詐登記的;出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卑劣動機進行欺詐登記的等等情形。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

虛報注冊資本罪與非罪界限

1、從行為的主體上區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隻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2、從行為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隻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3、從行為對象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注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4、從行為實施的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注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并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5、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定罪情節。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注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對于“數額巨大”、“嚴重後果”和“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否同時具備才構成犯罪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但公司成立後未從事經營活動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無危害後果的,不按犯罪論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于數額巨大、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三者是選擇性要件,隻要具備其一,即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屬于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而後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且不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觀内容是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後罪則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隐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司财産。

4、定罪的情節不同。前罪的定罪情節是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後罪的定罪情節隻是數額較大。

5、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的管理秩和誠實信用原則後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産的所有權。

6、處罰标準不同。前罪的處罰是:個人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罪的處罰是: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界限

1、罪名構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單一罪名;後罪是選擇性罪名。

2、主體不同。前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後罪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3、客觀行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為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後罪是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币、實物或者未轉移财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罪的行為隻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後罪的行為既可發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

5、欺詐的對象不同。前罪的欺詐對象是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後罪的欺詐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

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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