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

婚假

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
婚假、産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中文名:婚假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Marriage leave 拼音:hūn jià 釋義:國家給予結婚者的法定假期。

婚假概念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婚假天數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長,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甯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産假和男性陪産、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産假有158天,廣西和甯夏男性的陪産假延長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遼甯、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政策來源

法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勞總薪字29号有比較明确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内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勞總薪字29号)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号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内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内);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緻: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标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适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産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産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産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産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4号)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産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産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産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産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産婦,延長産假30天;

(三)在産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産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産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産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産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内集體生産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适當照顧。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産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産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産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女方增加産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産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産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産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産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産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産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适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産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适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條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産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三十天;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産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産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内集體生産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适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産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産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産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産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甯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甯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産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甯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産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産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甯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産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産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産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适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産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産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産假6個月。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産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産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适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30天産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産、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産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産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産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産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産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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