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
1、指導和參加藥品調配工作;
2、負責藥品檢驗鑒定和藥檢儀器的使用保養,保證藥品質量符合藥典規定;
3、配合臨床研究,制作新藥及中草藥提純;
4、檢查毒、麻、限、劇、貴重藥品和其他藥品的使用、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并向上級報告;
5、按照處方為顧客配藥,并且向顧客說明如何服用等相關事項;
6、回答病人和其他專業醫務人員的咨詢;
7、從事研究、開發并參與醫藥産品的生産制作,負責新藥産品的醫效實驗,對新藥進行生産質量監控等一系列工作等。
在制藥廠工作的藥劑師從事研究,開發,并參與醫藥産品的生産制作,負責新藥産品的醫效實驗,對新藥進行生産質量監控等一系列工作。
申請條件
申請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具有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曆,并有一定的專業工作實踐經曆。
報考條件中的相關專業是指:相關專業指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
報考條件中對專業工作年限的具體規定:
對中專學曆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對大專學曆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對本科學曆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對第二學士學曆、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取得博士學曆的人員可直接申請參加考試。
藥劑師是在醫療機構中,根據醫師處方進行藥物配置和分發,并輔助醫師合理用藥的人員。由于在我國有中西醫之分,藥劑師也被分為西醫藥劑師和中醫藥劑師。在醫院人員編制中,藥劑人員占醫院各類人員總人數的8%。藥劑人員,包括中藥、西藥、藥檢等方面人員。其技術職稱為: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和藥師。
職責
(1)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産、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3)在執業範圍内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4)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就職
藥劑師、藥劑士、藥劑員等。藥劑師是社會上對藥劑人員的統稱,他們在與醫藥的生産、監制和銷售的機構就職,主要有藥廠、藥店、醫院。
考試安排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原則上隻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科目: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内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9号),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考試介紹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從1994年開始實施,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1996年國家人事部在《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34号)文件中,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inacis,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産、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盼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一、組織領導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設置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
考試設《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4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内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隻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曆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曆、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曆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四、考試報名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内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文件。)
五、成績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
六、合格證書
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經注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七、注冊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執業藥師
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