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契約
股權轉讓合同又稱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由于股權轉讓是一項較為複雜的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關系多,為了避免轉讓方與受讓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一般都需要簽署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以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股權轉讓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有些地方還要求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才可以作為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依據。
    中文名:股權轉讓合同 外文名:contract of share transfer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别稱:股權轉讓協議 作用:明确股權轉讓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效力

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締結合同時,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産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獲得批準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

判斷

一、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認定原則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征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将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緻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的三年内将股權轉讓,該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因該轉讓合同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内不得轉讓的規定。另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亦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例如各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二、股權轉讓使股份集中于股東一人名下時的合同效力。

1、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确認合同無效必須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依據。股份轉讓協議,除标的為股權這一特殊性外,其餘與一般合同并無二緻,故其效力判斷仍應遵循合同效力判斷的一般規則。《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于對公司設立時人數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設立後因股權轉讓而産生的人數問題。因此,以公司設立的法律要求來判斷公司設立以後的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并不妥當。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且還享有優先受償權。

2、股東間股份自由轉讓,并非導緻産生一人公司的結果。事實上,公司股份因轉讓的原因而集中于股東一人名下時,該名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形式處理後續事務。—種是積極的方式。即尋找或吸納新的股東,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另一種方式是對公司進行清理後予以注銷,如果該股東既不吸納新的股東,也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時,該股東并不因此解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如确認該類協議無效,将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交易安全。現實中,許多公司會處于表決僵局。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并未賦予其他股東強制解散的請求權。因此,股東之間達成收購協議,應該說達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濟方案。

三、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抽逃出資的股東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的合同效力。

關于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或者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的,其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股權轉讓當然無效。理由是,股東是向公司投入資金并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主張的權利,為股東權。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對公司出資為必要條件。認股人也隻有在履行繳納股款的義務後,才能取得股權,享有股東地位。因此股東未出資意味着不具備股東資格,因此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當然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視該公司是實行實繳資本制還是認繳資本制而定,在實行實繳資本制的公司中,股東繳足注冊資本後才能成立公司。因此隻有出資的認股人才能成為股東,未出資的認股人不能成為股東。末出資的股權人轉讓“股權”的行為當然無效;而在實行認繳資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時的認股人隻要實際交付部分出資成為股東,股東未按約定交足出資的,應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轉讓股權行為有效。

鑒于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關于未支付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是補足出資以及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的規定。因此未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并不當然無效。股東身份的認定,應當以公司登記文件(包括章程、股東名冊等)的記載為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衆有理由按章程或股東名冊的記載認定股東。雖然名義股東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對其做出除名處置,否則股東名冊載名的股東并不因其未出資而喪失股權。由此可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應看其是否為公司記載的股東,而不是看他有沒有依約出資。因此,這幾種情況下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出讓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以及受讓人是否主張權利,如果出讓人未告之受讓人注冊資本或現有資本的真實情況,出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知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将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将受讓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有人認為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隻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原則上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隻要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擔保法》将抵押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生效條件那樣,明确把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成立或生效條件。因此履行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并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強制性規定,其次,從變更登記的意義上來看,其實質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有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二是有利于一方在違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變更登記向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況且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雙方的責任,而是公司的責任。因此,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不僅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所得。

五、以轉讓股權中部分權能為内容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以轉讓股權中剩餘财産分配權、表決權等為内容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權益包括盈餘分配請求權,利息分配請求權和剩餘财産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是一種金錢債權,屬于私權,可以轉讓。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是因股東地位而享有的社會社員權,即包括盈餘分配等自益權也包含表決權和提起訴訟等公益權。因此,股權是由多種權利組成,但不能分離其中一部分轉讓。

就股權中包含的各種抽象權能,即期待性權利的轉讓而言,否定說是合理的。依據《公司法》基礎理論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财産分配請求權,股權轉讓過産請求權等财産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和表決權、知情權、查閱權、訴訟權等參與性權利。抽象的共益權可直接轉化為具體的權利,抽象的自益權必須基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才能具體化。

因此,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财産性權利,但抽象的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财産分配請求權等隻是股東潛在持有的權利,不能獨立于股東而存在,也不得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放棄。由此可見被具體化并獨立,成為“債權性權利”後,才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那麼,表決權更不可以做為單獨買賣的标的。表決權是指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參加股東共同的意思決定的權利。公司進行意思決定關系到股東應承擔的風險和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自由買賣,則公司重大活動的決策,内容和價值取向極易走向廣大股東利益的反面,最終損害股東自身利益。同時,表決權作為公益權,其行使既涉及了股東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體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在股份之外自由轉讓,也可能導緻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縱公司重大決策,任意擺布公司廣大股東的投資利益,這顯然有違表決權的共益權本質。許多國家的立法對表決權的單獨轉讓也是加以否定的。

範本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XX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事宜,于X年X月X日在XX訂立。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XX有限公司%的股份共X元出資額,以X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内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50%的股權轉讓價款,剩餘股權轉讓價款在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5日内付清。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XX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後,其在XX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随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XX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其出資證明或者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XX有限公司股東情況表;

2、甲方須在經過XX有限公司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後,将股東會決議提供給乙方;

3、甲方負責辦理本次股權轉讓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

4、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否則,每延遲一天,按股權轉讓價款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四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XX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XX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五條 費用負擔

本公司規定的股份轉讓有關費用,包括:XXXX全部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六條 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緻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 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争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基于本合同所産生之争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xx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八條 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由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XX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

按照所轉讓的内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為轉讓的内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合同轉讓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在習慣上又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或新的當事人承受債權,同時又承受債務。上述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第二種是債務轉移(債務承擔);第三是概括承受。合同的轉讓,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态的财産關系這一特性。

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他隻是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或代債權人接受義務的履行。合同責任由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擔。合同轉讓時,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轉讓,雖然在合同内容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出現了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故合同轉讓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關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應歸于消滅,由新的債務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債權人享受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法理,債權的轉讓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因為隻要不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僅是改變債權人,一般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而債務的轉讓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與能否滿足債權有密切關系。我國現行立法對《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如根據《擔保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80條、第84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依法轉讓、是通知轉讓,并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而債務人轉讓債務須得到債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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