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

職業病

職業壓力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1]。在生産勞動中,接觸生産中使用或産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将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标準明确,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确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中醫病名:職業病 外文名:Occupational Diseases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常見職業病: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皮膚病等

發展曆史

中國古代醫籍中已提到有關職業病的内容。古羅馬的老普林尼記述了奴工用豬膀胱預防熔礦煙氣的辦法,瑞士醫生帕拉切爾蘇斯提出鑄造及熔煉中的勞動衛生問題,G.阿格裡科拉報告礦工中呼吸病多發,B.拉馬齊尼所著一書,詳細分析和記載了多種生産有害因素與職業病的關系。随着大工業生産及自然科學發展,職業性疾病越來越多。

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将職業病分為10大類132種。這些病症涉及呼吸系統、皮膚、眼睛、耳鼻喉口腔等,對職工的生命健康有極大危害  。

截至2018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97.5萬例,其中,職業性塵肺病87.3萬例。抽樣調查的結果則顯示,目前約有1200萬家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超過2億勞動者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  。

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産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主要特點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分别是: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2、職業病危害分布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嚴重;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隐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

類型分類

主要類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它包括十大類,132種職業病,分别是:

1. 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

2. 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職業性化學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 職業性傳染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 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 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緻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緻膀胱癌等。

10. 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定類型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家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我國政府規定,确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确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實行經濟補償,故也稱為賠償性疾病。

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很多,導緻職業病範圍很廣,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都納入到法定職業病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并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分10類共132種。其中:塵肺13種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緻職業病7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值得一提的是,職業病是屬于與職業有關的疾病,但也見于非職業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種和每一病例都必須具備特定的職業史或接觸史。

與職業有關疾病的範圍比職業病更為廣泛,它具有三層含義:

(1)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的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因此,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應将該類疾病列為控制和預防的重要内容,保護和促進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常見的與職業有關疾病有:行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慮、憂郁、神經衰弱綜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飲食失調、過量飲酒、吸煙等因素引起。有時由于對某一職業危害因素産生恐懼心理,而緻精神緊張、髒器功能失調。

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支氣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煙、空氣污染、呼吸道反複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氣中污染在衛生标準限值以下,患者仍可發生較重的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壓、消化性潰瘍、腰背痛等疾患,也常與某些工作有關。

新增類型

2013年12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了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總工會共同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将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新增18種。

調整後職業病仍分為10類。新增加的職業病包括: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着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學物所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屬肺病,白斑,爆震聾,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環氧乙烷中毒,激光所緻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凍傷,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萊姆病,毛沸石所緻肺癌、胸膜間皮瘤,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緻皮膚癌,β-萘胺所緻膀胱癌,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于刮研作業人員)。

診斷标準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别,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确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曆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鑒定程序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如下:

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曆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随機抽取的方式确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緻時,應當予以注明。

鑒定書

鑒定書的内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争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争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危害分類

粉塵類

(一) 矽塵(遊離二氧化矽含量超過10%的無機性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矽肺

(二) 煤塵(煤矽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煤工塵肺

(三) 石墨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石墨塵肺

(四) 炭黑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炭黑塵肺

(五) 石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石棉肺

(六) 滑石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滑石塵肺

(七)水泥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水泥塵肺

(八) 雲母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雲母塵肺

(九) 陶瓷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陶瓷塵肺

(十) 鋁塵(鋁、鋁合金、氧化鋁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鋁塵肺

(十一) 電焊煙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電焊工塵肺

(十二) 鑄造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鑄工塵肺

(十三) 其他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其他塵肺

物理因素

(一)高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中暑

(二)高氣壓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減壓病

(三)低氣壓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動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手臂振動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炭疽

(二)森林腦炎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森林腦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布氏杆菌病

化學類

(一)鉛及其化合物(鉛塵、鉛煙、鉛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鉛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錳及其化合物(錳煙、錳塵、錳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鋇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釩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鈾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鈾中毒

(十二)砷化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砷化氫中毒

(十三)氯氣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氣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氣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光氣中毒

(十六)氨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硫化氫中毒

(二十二)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工業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類化合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鉛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四乙基鉛中毒

(二十六)有機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有機錫中毒

(二十七)羰基鎳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羰基鎳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對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機磷農藥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有機磷農藥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類農藥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五十二)殺蟲脒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殺蟲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蟲菊酯類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拟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五十五)導緻職業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學類物質: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标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放射性類

電離輻射(X射線、r射線)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腫瘤、放射性骨損傷、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複合傷、根據《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疾病目錄

中國衛生部從1972年首次公布職業病14種,1987年修訂為9類99種,2002年修訂為10類115種,目前,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有10類132種: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包括塵肺13種、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緻職業病7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傳染病病5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雲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标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标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着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學物所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标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附: 職業病常常發生于特定的作業人群中,在接觸相同職業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同種的職業病常有一定的發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變,其臨床症狀、化驗檢查所見亦基本相似。控制職業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條件,可消滅或減少疾病。

職業病的發病原因比較明顯,因此完全可以預防其發病,最主要的預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控制作業工人的接觸水平,使其經常保持在衛生标準允許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強個人防護等措施;為及早發現職業性損害,減少職業病人發生,應對接觸者實行就業前及定期健康檢查。

職業性皮膚病的成病原因有:

(一)導緻接觸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三氯乙烯、重鉻酸鹽、三氯甲烷、β-萘胺、鉻酸鹽、乙醇、醚、甲醛、環氧樹脂、尿醛樹脂、酚醛樹脂、松節油、苯胺、潤滑油、對苯二酚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接觸性皮炎

(二)導緻光接觸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熒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光敏性皮炎

(三)導緻電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電光性皮炎

(四)導緻黑變病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蒽油、汽油、潤滑油、油彩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黑變病 (五)導緻痤瘡的危害因素:瀝青、潤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聯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痤瘡

(六)導緻潰瘍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潰瘍

(七)導緻化學性皮膚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化學性皮膚灼傷 (八)導緻其他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油彩皮炎 高濕: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浸漬、糜爛 有機溶劑: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角化過度、皲裂 螨、羌: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癢疹

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職業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鈾中毒

12、砷化氫中毒

13、氯氣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氣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氫中毒

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3、工業性氟病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6、有機錫中毒

27、羰基鎳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機磷農藥中毒

51、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52、殺蟲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環氧乙烷中毒

60、60.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附:發生在接觸生産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見的有鉛、汞、錳、苯、有機磷農藥、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頭痛、頭暈、乏力、睡眠障礙、食欲減退等神經衰弱症狀。短時間接觸高濃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狀出現迅速,嚴重者意識喪失,甚至死亡。長期接觸低濃度毒物者,可出現慢性中毒,症狀發生比較緩慢而輕微,常與一般不适相混淆,易被忽視。往往随着時間的推移、病情加重時才被發現。因毒物作用特點不同,出現的症狀、體征、發病規律、化驗檢查的改變均不同。侵犯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現白細胞減少、貧血、出血症狀,嚴重時導緻再生障礙性貧血或白血病;鉛可抑制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謝通路中的巯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貧血。苯胺、亞硝酸鹽、氮氧化合物可引緻高鐵血紅蛋白形成,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造成組織缺氧,皮膚粘膜出現青紫。一氧化碳易與血紅蛋白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還妨礙氧和血紅蛋白的解離,導緻組織缺氧,中毒者皮膚粘膜呈櫻桃紅色。侵犯神經系統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嚴重急性中毒時,可緻電擊樣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現神經衰弱症狀。鉛、汞、錳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顫和神經麻痹。四乙基鉛、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腦病或中毒性神經病。侵犯消化系統的毒物(如鉛、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機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物理所緻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6、激光所緻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7、凍傷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複合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标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氏杆菌病

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緻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緻膀胱癌

3、苯所緻白血病

4、氯甲醚所緻肺癌

5、砷所緻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緻肝血管肉瘤

7、焦爐工人肺癌

8、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9、毛沸石所緻肺癌、胸膜間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緻皮膚癌

11、β-萘胺所緻膀胱癌

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于刮研作業

人員)

防治對策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系到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國現狀

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廣泛。從傳統工業,到新興産業以及第三産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群數以億計,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個行業,法定職業病名單達115種。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累計數量、死亡數量及新發病人數量,都居世界首位。

第二,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近十年職業病發病情況呈現明顯的凹形反彈傾向。發病人數從上世紀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後又呈反彈趨勢。其中主要是塵肺病檢出率顯著回升。

第三,我國的職業危害主要以粉塵為主,職業病人以塵肺病為主,占全部職業病的71 %,中毒占20%,兩者占全部職業病的90%。塵肺病又以煤工塵肺、矽肺最為嚴重,塵肺病患者中有半數以上為煤工塵肺。

第四,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根據有關部門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國因職業病、工傷事故産生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億元,間接經濟損失 2000 億元。

第五,職業性疾患是影響勞動者健康、造成勞動者過早失去勞動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後果往往導緻惡劣的社會影響。急性職業中毒明顯多發,惡性事件有增無減,社會影響大。

第六, 對職業衛生機構和隊伍現狀調查表明,我國已經初步形成職業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網絡,但依然存在隊伍數量少,質量不高;文化素質偏低,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比例較低以及後備力量不足等問題。

第七,對我國職業衛生投入調查表明,各級政府自1999年起職業衛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趨勢。但由于基數低,人均職業衛生投入明顯不足,與經濟發展水平極不适應,造成職業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得不到保證。

問題原因

第一,防治檢測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數每年保持在 70 萬個點次,但檢測企業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了近40%,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達标率則增加到 75 %。檢測企業數的減少和達标率的升高這一相互背離的結果,反映随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化,檢測的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實際情況。疾病信息監測系統不健全。

第二,企業不重視。一些鄉鎮企業、個體經濟企業生産力低下,設備簡陋,無任何防護設施;管理混亂,制度不全;人員整體素質低,法制觀念淡漠和愚昧無知等;個别企業無視勞動者健康權益,職業病危害問題突出,勞動者特别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别是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多為職業危害嚴重的職業,其社會保障、職業防護等都難以得到保障,職業危害不可預見因素明顯增加,健康影響難以估計和控制。

第三,在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一些具有風險性的産品由境外向境内轉移,從城市和工業區向農村迅速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大中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轉移。職業病危害因素轉移非常嚴重。

第四,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

第五,職業衛生資源整體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不高。

第六, 由于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仍存在盲區,職業衛生标準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滿足執法的要求,地方經濟保護等導緻職業衛生執法力度不夠強。

第七,職業衛生涉及多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個部門内部,也往往有職能交叉,職業衛生決策、協調、指揮不夠充分,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機制,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第八,傳統的職業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職業危害不斷産生,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新的威脅。

第九,職業衛生标準尚未與國際接軌。

防治對策

針對當前我國職業病危害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保障機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職業衛生管理體制和信息決策機制、完善的職業病工傷保險機制和穩定的、多渠道職業衛生投入機制,以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

第二,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對象,調節我國職業衛生标準體系;按照入世要求,通過等同采用國際标準盡可能使我國的職業衛生标準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職業衛生标準的可操作性及其可應用性,建立适于我國職業病防治實際工作需要的職業衛生标準體系。

第三,将現有職業病防治信息網絡重新整合,整體規劃、進一步完善職業病監測體系;統一職業病、工作相關疾病統計口徑,并與國際接軌及互認。建立系統的職業衛生信息與職業病防治評估體系,通過科學分析信息,加強職業中毒事故的預測、預警,及時、準确評估職業病防治效果,為職業病防治決策提供準确、科學的依據,全面提升急性職業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四,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塵肺病防治、職業中毒檢測檢驗、診斷、救治、控制、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科學管理為中心的科學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縛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頸口,提高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要求,建設以國家中毒救治為中心,輻射各級地方的重大職業中毒救治體系,做好各種重大職業中毒的預防和應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工作場所健康促進體系。通過工作場所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提高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責任;創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業環境;發揮用人單位的積極性,推動用人單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切實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加強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

第七, 進一步充分認識依靠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繼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和落實職業衛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職業衛生發展的大環境。

第八、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盡快制定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将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經濟防治計劃,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促進經濟發展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協調發展。

第九, 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建立一支既精通業務,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質的職業衛生管理隊伍。

危害因素

職業眼病

(一)導緻化學性眼部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氫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化學性眼部灼傷

(二)導緻電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電光性眼炎

(三)導緻職業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質、三硝基甲苯、高溫、激光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白内障

耳鼻喉口腔

(一)導緻噪聲聾的危害因素:噪聲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噪聲聾

(二)導緻鉻鼻病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鉻鼻病

(三)導緻牙酸蝕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霧、硝酸酸霧、鹽酸酸霧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牙酸蝕病

腫瘤因素

(一)石棉所緻肺癌、間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石棉所緻肺癌、間皮瘤

(二)聯苯胺所緻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聯苯胺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聯苯胺所緻膀胱癌

(三)苯所緻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苯所緻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緻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甲醚所緻肺癌

(五)砷所緻肺癌、皮膚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砷所緻肺癌、皮膚癌

(六)氯乙烯所緻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氯乙烯所緻肝血管肉瘤

(七)焦爐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爐煙氣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焦爐工人肺癌

(八)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鉻酸鹽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其他害

(一)氧化鋅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金屬煙熱

(二)二異氰酸甲苯酯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哮喘

(三)嗜熱性放線菌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職業性變态反應性肺泡炎

(四)棉塵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棉塵病

(五)不良作業條件(壓迫及摩擦) 可能導緻的職業病:煤礦井下工人滑曩炎

病人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對不适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适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将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确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産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相關信息

書籍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緻職業病、生物因素所緻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職業病是由于職業活動而産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确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标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确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救濟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督促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2.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前未告知勞動者将從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險,或者在變更勞動合同時沒有告知勞動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職業病的可能--------------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單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請求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居住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合同無效。

3.未經體檢,即安排勞動者上崗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或者終止與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的勞動者的合同沒有按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體檢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督促單位為勞動者進行體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建立健康監護檔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單位不安排疑似職業病勞動者檢查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單位 安排檢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上一篇:自戀型人格障礙

下一篇:乙酰膽堿性荨麻疹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