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備付金

結算備付金

預收貨币代付資金
結算備付金是證監會和銀監會首次提出的概念。[1]結算備付金的定義并沒有明确給出,但對繳納數額作出了界定。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規定,存放再期資金交收賬戶中用于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中文名:結算備付金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型:資産

會計處理

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

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别“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将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後的餘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範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保障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結算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産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辦法,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除外。中國證監會有特别規定的,按特别規定處理。

第三條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于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第四條結算參與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備付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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