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例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争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
區别
對于勞動仲裁庭所作出的終局裁決,如果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能起訴,但如果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非終局裁決制度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裁決後,可以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