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審判

軍事審判
紐倫堡審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争犯罪審判。紐倫堡審判是二次大戰後盟軍對納粹德國中參與戰争與猶太人大屠殺的官員之審判目的。[1]
    中文名:紐倫堡審判 外文名:Nuremberg Trial 别名:

簡介

紐倫堡審判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間,由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對歐洲軸心國的軍事、政治和經濟領導者進行的數十次軍事審判。由于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進行,故總稱為紐倫堡審判。在這場審判中的被告共計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國内閣在内的6個組織也遭到調查和判決,其中3個被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個則獲得無罪判決。

除了這22名被告和6個團體外,其餘被告均于1946年至1949年間接受美國軍事法庭審判調查,即紐倫堡後續審判(Subsequent Nuremberg Trials)。 

目的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際,美、蘇、英、法四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簽署了關于控訴和懲罰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議,并通過了著名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據此,盟國政府在德國東南部的曆史名城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22名被控犯有密謀罪、破壞和平罪、戰争罪、種族屠殺罪以及反人道罪的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判與報複。同時,控方還起訴了納粹黨政治領袖集團等六個組織,以達到徹底清除德國納粹思想的目的。 

審判結果

1945年11月20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審判曆時10個月之久。1946年9月30日,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公布了對被告人以及各組織的判決。

其中判絞刑的有:戈林,裡賓特洛甫,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歇爾,納德爾,紹克爾,弗蘭克,卡爾騰布龍納,塞斯·英誇特:鮑曼(缺席)。判處無期徒刑者3名:赫斯,馮克,雷德爾。判處20年徒刑者2名:席勒赫,施佩爾。判處15年徒刑者1名:牛賴特。判處10年徒刑者1名:鄧尼茨。被告巴本,沙赫特,弗裡切被宣告無罪,予以釋放。法庭還宣告德國領袖集團,秘密警察(蓋世太保)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為犯罪組織。

後續審判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 (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 H.von波爾);⑤弗裡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裡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将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别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别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争罪;②參予實施戰争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争罪(指違反戰争法規或戰争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标志着國際法的重大發展。 

曆史背景

二戰臨近結束時,如何處理罪孽深重的納粹分子在同盟國内部引起激烈争論,有人主張活埋,有人主張不經審判就處決,最後主張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審判的觀點獲得了勝利。用法律讓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義、以理性鞏固和平或許更為有效。

美國大法官傑克遜力排衆議,主張通過建立國際軍事法庭讓罪人服罪。最後他勝利了,曆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庭也随之誕生。

1943年10月,反法西斯戰争大局已定,蘇美英三國外長聚首莫斯科,讨論通過了《關于希特勒分子對其所犯罪行責任問題的宣言》。宣言宣告,戰犯“将被解回犯罪地點,由他們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審判”。

1945年2月,德意志帝國瀕臨崩潰,雅爾塔會議公報中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懲辦一切戰争罪犯的宗旨。

1945年7月至8月,歐戰結束後,蘇美英三國首腦聚首柏林西南哈韋爾河畔的波茨坦,簽署了《波茨坦會議議定書》,其中包括設立軍事法庭審判戰犯的條款。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締結了關于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通過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共30條,對設置法庭的目的、任務及法庭的機構、管轄權等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确規定。

設立國際軍事法庭的建議曾在同盟國内部引起激烈的争論。蘇聯人認為,所有穿過納粹制服的德國人都應該槍斃,至少應該讓他們到西伯利亞服苦役。至于黨衛軍,也許活埋是個更好的方式。

甚至連法治傳統悠久的英國也建議把第三帝國的主要戰犯不經審判就處死。英國政府認為,這些人在策劃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就給自己簽發了有罪判決書并送達了死刑執行令。

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堅持必須舉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他尖銳地指出:“如果你們認為在戰勝者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麼,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将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這位雄辯的法官最終勝利了,曆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庭也随之誕生。

評價

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一項批評認為,由于沒有簽署,一些條約對軸心國沒有約束力。這是解決在審判有關戰争罪和反人道罪,其中包含一個擴展習慣法:“1907年海牙公約明确表示,它的目的是修改一般法律和戰争慣例。從而确認它在當時是存在的,但到1939年在倫敦憲章第6條(b)款,公約的這些規則為所有文明國家所承認的,就被視為戰争的規則和慣例了。“國際法意味着如果足夠多的國家簽署了一個條約,且該條約已在一段足夠長的時間内生效,那麼它可以被解釋為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而不隻是簽署該原始文件的國家。這是國際法極具争議的一個方面,至今國際法學術界仍在激烈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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