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用來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規章制度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中文名:管理辦法 外文名: 别名: 本質: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

訂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文件,但有權審查)。

相關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的國家政務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的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平台、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信息資源庫、國家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等)、國家電子政務标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系統。

第三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對各部門審批的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備案管理。财政部負責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運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并按照“以統為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并聯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财政部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的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政務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并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如内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适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各有關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進行銜接。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項目審批管理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對于已經納入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九條 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外,其他有關部門自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産生的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績效目标及績效指标、投資額度、運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信息資源目錄、信息共享開放、應用系統、等級保護或者分級保護備案情況、密碼應用方案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前期項目第三方後評價報告。

第十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标、主體内容,明确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确保各部門建設内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後,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内容。

各有關部門對于需要地方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并加強與地方已有項目的銜接。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标準規範。地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标、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國家有關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審批部門的批複文件或者上報國務院的請示文件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确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将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信息資源目錄是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确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部門所有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應當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報批或者備案。所有中央本級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全口徑納入管理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在管理平台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平台彙總形成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确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産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産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産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托雲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十八條 對于人均投資規模過大、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運行維護能力的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十九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标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征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于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複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目标和内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将結餘資金退回。項目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複、建設目标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内容确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确需改變建設内容的;

(二)确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複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内容及進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複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投資。對于因開展需求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購地、拆遷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資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複後,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半年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并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财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将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内,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将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财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如果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國務院批準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一)對于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二)對于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于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隐匿、瞞報。

第三十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标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複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并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緻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采用密碼技術,并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确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後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按照項目審批管理要求将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舉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居住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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