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 中文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英文名:IPO and lis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 施行時間:2006年5月18日
  • 審議通過時間:2006年5月17日
  • 發布類别:辦法

目的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修改決定

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發行人股票發行前隻需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同時将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将招股說明書全文置于發行人住所、拟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衆查閱。”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确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部分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辦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認購和交易的,不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緻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一節主體資格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産的财産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産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産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内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二節規範運行

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内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财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内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仍處于持續狀态;

(二)最近36個月内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内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僞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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