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滞納金

社保滞納金

行政處罰性質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
  • 中文名:社保滞納金
  • 責令: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罰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簡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滞納金計算方法

滞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如下:

滞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滞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

滞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滞納金計算止日期-滞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滞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滞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案例

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麼,總共需要繳納滞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征收滞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征收滞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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