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

有價證券之一
短期融資券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即由國内各金融機構購買不向社會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年期限内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中國,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内)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
    中文名:短期融資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型:有價證券 期限:一年期限内還本付息 性質:無擔保短期本票

概念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在中國,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内)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

特征

①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

②它是一種短期債券品種,期限不超過(≤)365天;

③發行利率(價格)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協商确定;

④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向社會公衆發行;

⑤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産的40%;

⑥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種類

1、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将短期融資券分為經紀人代銷的融資券和直接銷售的融資券。

2、按發行人的不同分類,可将短期融資券分為金融企業的融資券和非金融企業的融資券。

3、按融資券的發行和流通範圍分類,可将短期融資券分為國内融資券和國際融資券。

發行條件

1.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發行企業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内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并将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2.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向社會公衆發行和交易。

3.融資券的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本企業的生産經營。

4.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産的40%。

5.融資券采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托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6.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發行程序

1、公司做出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決策;

2、辦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

3、向有關審批機構提出發行申請;

4、審批機關對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批準;

5、正式發行短期融資券,取得資金。

存在風險

(一)信用風險。由于公司治理結構不規範,違規成本低,與企業财務狀況緊密相連的風險提示處于空白狀态。部分企業為了達到低成本融資的目的,對披露的财務數據、經營業績進行一定的修飾,隐藏了一定的信用風險。

如果現有制度安排中隐藏的信用風險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披露,一旦市場擴容,或經濟環境變化,都會使信用風險迅速擴大。少數企業違約的信用風險有可能通過市場傳導為系統風險,甚至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滾動發行機制隐含“短債長用”的投資風險。按現行規定,人民銀行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監管部門隻需控制融資券待償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産的40%即可。

這就使部分企業有可能繞過中長期企業債的限制,通過滾動發行短期融資券進行長期融資。由于監管缺失,難以避免企業将通過短期債融入的資金用作長期投資。任何中長期投資項目都面臨市場、技術、産品等方面的風險,随着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的擴大,其隐含的投資風險将不斷加大。

(三)短期融資券風險可能向銀行轉移。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隐性擔保的潛在風險。短期融資券是無擔保信用債券,不少企業将銀行授信額度作為提高償債能力的條件,主承銷銀行出于自身利益,心甘情願地提供隐性擔保。一旦出現違約風險,企業的信用風險就可能向銀行轉移和積聚。二是銀行自銷、自買短期融資券,容易産生泡沫,造成短期融資券異常“火爆”的假象。

一旦個别企業出現兌付風險,必然引發投資者對相同信用等級短期融資券産生質疑,可能引發大範圍抛售,金融機構持有的短期融資券價值将迅速下降。

如果銀行将短期融資券作為流動性的重要工具,必然導緻銀行體系流動性風險的爆發。三是銀行競相承銷短期融資券,互相挖客戶,容易産生道德風險和違規風險。

(四)信用評級不成熟,道德風險加大。突出表現在評級缺乏時效,使短期融資券發行時的評級出現終身化傾向;評級手段落後,大多采用長期債券的評級方法,沒有短期債券的特性;評級标準不統一;監管主體缺位,至今沒有明确評級機構的監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防範措施

為了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防範風險,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發行體财務會計指标的披露制度,加強風險提示;

二要适當調整管理制度,防止企業“短債長用”;

三要提高機構投資者風險識别和防範能力,确定購買短期融資券的限定比例;

四要人民銀行應當加強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監控。

申請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該企業生産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優缺點

優點

1、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

2、短期融資券籌資數額比較大;

3、發行短期融資券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

缺點

1、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風險比較大;

2、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彈性比較小;

3、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條件比較嚴格。

發展曆程

1短期融資券的重啟

1.1短期融資券首次推出

1989年,人民銀行下發《關于發行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45号),肯定了各地為彌補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不足而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

⑴實行規模管理,餘額控制。

⑵利率實行高限控制。

⑶審批制,發行必須由人民銀行批準。而與此政策對應的結果卻是在1993-1994年間社會上出現了亂集資、亂提高利率、亂拆借的三亂現象,最終導緻短期融資券退市。

1.2短券退市後的反思

短期融資券的出現改善了當時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不足、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重嚴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兌付短券使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流失,政策運行的結果與預期完全相反,這些都表明制度的設計不夠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當時市場,且制度未能貫徹落實,使運行結果與初衷違背。

因此,制度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執行兩大方面應成為以後政策制定的風向标,具體可加強制度在信用管理、風險管理、評級管理、監管管理等方面落實。

1.3短期融資券重啟

2005年5月24日,央行發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以及《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新制度的特征是:

⑴采用備案制,摒棄審批制;

⑵發行利率由市場決定;

⑶不需要銀行的強制擔保,但必須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以上三個顯著特征都體現了市場化原則,滿足了當時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義重大;對企業而言,拓寬了融資渠道、改善了融資環境、降低了融資成本,規範了信息披露;對銀行而言,推動了其經營結構的轉型、拓展了業務實現多樣化、提高承銷銀行的知名度;對經濟而言,優化了金融資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業機會、促進了經濟高速發展。

相關規定

2008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程》”)、《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

因此,企業今後發行短期融資券應遵從的相關規章主要是《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注冊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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