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

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準則
生育政策是指由國家制定或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準則。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規定。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國家确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确定了中國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中文名:生育政策 外文名: 别名: 定義:由國家制定或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準則 規範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簡介

生育政策是指由國家制定或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準則。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規定。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國家确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确定了中國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發展現狀

有關中國有望試行“單獨二胎”政策的消息引人關注。多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中國的人口紅利面臨拐點的當下,應當盡早調整生育政策,同時更加注重提高勞動力的素質,以應對人口紅利消減和老齡化加劇帶來的“未富先老”的挑戰。

生育政策将适時調整

中國的生育政策似乎到了要做出調整的關頭。近期,有關中國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試行“單獨二胎[1]”(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政策的消息引發廣泛熱議。

針對此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在一周内多次進行了回應,明确提出“要完善生育政策,适時出台調整方案”。

“生育政策早應該調整了。”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中國的人口結構在變化,人口紅利在下降,中國應該順應規律,調整生育政策,如果再實施這麼嚴格的計劃生育,對将來是很不利的。

所謂“人口紅利”,是指一個國家的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較大,撫養率比較低,為經濟發展創造了有利的人口條件,整個國家的經濟呈高儲蓄、高投資和高增長的局面

牛犁指出,人口紅利下降意味勞動年齡人口越來越少,勞動力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将急劇減縮,這個減縮必然帶來這樣一個直接後果:社會中吃飯的人越來越多,創造财富的人越來越少,儲蓄率會大幅下降,轉化為投資的資金變少,資金不夠,那麼整個經濟的增長活力也就會減慢。

人口紅利面臨“拐點”事實上,中國的人口紅利正面臨着“拐點”。國家統計局此前公布的2012年統計公報顯示,2012年末,中國大陸15至59歲勞動年齡人口為93727萬人,比上年末減少345萬人,占總人口的69.2%,比上年末下降0.6個百分點,這是相當長時期以來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絕對數量首次出現下降。與此同時,中國的老年人口的比重繼續攀升。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大陸60周歲及以上人口19390萬人,占總人口的14.3%,比上年末增加了891萬人,提高了0.59個百分點。面對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的數量首次出現下降的情況,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曾表示“要高度重視”。他預計,中國勞動年齡人口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至少在2030年以前,會穩步、逐步有所減少。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蔡昉表示,勞動年齡人口數量首次下降意味着中國人口紅利消失的拐點已在2012年出現,将對經濟增長産生顯著影響,中國應當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夠準備。

牛犁則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一個客觀的情況是,中國目前還沒真正跨過“中等收入陷阱”,卻不得不面臨“未富先老”的挑戰。

面對着人口紅利的消減和老齡化的挑戰,中國的相關人口政策、社會政策、社會保障體系都應該作出應對措施,要不然很成問題。牛犁指出,往往現行的體制具有很大的慣性,所以現在新一屆政府要全面啟動新一輪的體制改革,人口生育政策的調整也是大家所期待當中的。

應對“未富先老”挑戰

如何應對人口紅利的消減和老齡化的挑戰?專家指出,一方面要調整生育政策,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勞動力素質的提高。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黨組書記戴相龍在今年的博鳌亞洲論壇上曾建議,中國可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前提下,适時對人口政策進行“微調”,比如允許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

主流的人口學專家們多認為,放寬生育政策不會導緻人口激增。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陸傑華說,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維定式已在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實行“單獨二胎”從長遠看不會對人口總量造成較大影響。

蔡昉指出,中國應該研究适當調整人口政策,政策底線應當是放開二胎。不過,現在調整計劃生育政策,即使人們還願意生,要“長成”勞動年齡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難以改變勞動年齡人口的下降趨勢。因此,保持經濟增長、應對人口紅利減少,歸根結底要靠技術進步和解放生産力。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諸建芳也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中國勞動力的富餘程度跟過去相比确實出現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從過去的強調勞動力數量,轉變為更注重勞動力的素質,,要通過培訓提升勞動力素質,進而提升勞動生産率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現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注:要保證“人口适度增長”、不是“不增長”、更不是“減少”!)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适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參考資料:人口不增長的生育率:發達國家為2.17胎,發展中國家為2.3胎,中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注:高風險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第二條:“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均衡生育,是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最為可行也最為公平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17胎,在發展中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3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長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總和生育率為1.18110,其中“城市”為0.88210,“鎮”為1.15340,“鄉村”為1.43755。要将中國的生育率調控到2.3胎,實行“鼓勵二胎、充許一胎、征稅多胎和無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選擇(俄羅斯已經對無胎征稅),這有利于實現人口調控的“費改稅”,并從根本上減少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時,還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産三胎、少數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結構,有利于增加中産階層的比重,盡快使中國形成橄榄型社會結構。

政府工作報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适應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動趨勢,統籌解決好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将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拟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将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拟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具體内容

一胎政策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無違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

(三)家庭環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隻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确診,兩個子女都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标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過産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有一個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确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家庭無子女,是指夫妻新組合的家庭無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為兩個,現家庭隻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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