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強

牛玉強

流氓犯
牛玉強,男,1965年出生于北京。1983年,18歲的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了死緩,由于保外逾期,刑期延至2020年,但現在流氓罪已被取消,那麼牛玉強的罪應該如何,各方有着不同的觀點。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鄭某糾集牛玉強等十人組成流氓組織菜刀隊,準備了數把菜刀并制作了黑面罩。牛玉強作為骨幹分子,多次參與聚衆持械鬥毆,尋釁滋事。法院認為:牛玉強所在團夥危害一方,民憤極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應依法嚴懲。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處牛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中文名:牛玉強
  • 外文名:
  • 别名: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北京市
  • 出生日期:1965年

概況

1990年,因“流氓罪”服刑六年的牛玉強獲準保外就醫;2004年夏,獄警來到他在北京的家中,告訴他:他是兩度被網上通緝的“逃犯”。

1983年,牛玉強參與了流氓團夥“菜刀隊”的活動。他和同夥們持械搶劫一名男青年,搶走了一頂軍帽。他還糾集同夥,将别人家的玻璃窗砸碎,并威脅與毆打了一名叫許林的青年。法院對他的量刑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84年底,牛玉強被帶到新疆石河子監獄,開始了牢獄生涯。老實内向隻會埋頭幹活的他,因為表現良好,于1986年被改判為無期徒刑,1990年又減刑為有期徒刑18年。同年,他患上了肺結核,年底,牛玉強被老父親接回北京。

1991年,石河子監獄組成的保外就醫考察組曾來到牛玉強家中。經過評估,做出續保一年的決定。次年,病情略有好轉的牛玉強等待着監獄考察組的到來,但卻沒人再到北京來。其間,牛玉強每個月月初都要在家人陪伴下到北京市朝陽區一個派出所,向民警彙報自己的思想及活動。

27年前,時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了一頂軍帽”、“砸碎一戶玻璃窗”、“打了一個人”,受到“流氓罪”指控。根據原刑法第160條,流氓罪可處七年上下兩個檔次浮動的刑期。在1983年“嚴打”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規定,流氓罪中首要分子或持兇器作案的,可處以死刑。當時牛玉強在打人過程中,曾持軍刀,雖未用軍刀傷人,但還是按《決定》中所規定的“嚴重情形”判了死緩。

家人回應

“我并不清楚這個消息。”記者從法官處獲悉“中國最後的流氓犯”被建議第六次減刑的消息後,2011年5月4日緻電北京牛玉強的妻子朱寶俠,告知她這個最新變化,朱寶俠在電話那頭歎了口氣,表示“感覺心情很複雜。” 新疆石河子監獄今年三月已向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牛玉強的減刑建議書,法官稱牛玉強有望二零一六年之前走出監獄。

“減刑畢竟是丈夫付出高強度勞動換來的。”朱寶俠說,“聽刑滿回來的人介紹,牛玉強現在的身體并不好,血壓高起來達到180甚至200mmHg,可他卻不願住院,因為一住院就沒有勞績,就沒有減刑的機會。為了争取早點出獄,他有病也不願去看。”

她說,從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被重新收監,到今年四月三十日,丈夫已走了整整七年,如今孩子已十二歲,婆婆也已七十五歲,自己照顧不過來。七年來,兩人靠書信以及每年春節的電話知道彼此信息。

朱寶俠說:“今年三八節,丈夫給家裡打了電話,說想兒子了,責備自己回不來,錯過了陪孩子成長的機會。”

對于丈夫被順延刑期的問題,朱寶俠堅持認為沒有道理,也不應該。她說:“牛玉強在收監以前的十幾年中都在治病,一直定期到派出所和居委會進行思想彙報,他并沒有逃跑。說找不到他人了是不符合事實的,他根本就沒有逃。”

對重新收監,朱寶俠說:“這個我們家人沒意見,畢竟離原來的刑期二零零八年還有餘刑。但對十幾年的順延,我們親屬始終無法接受,因為牛玉強從來沒有脫逃。”

朱寶俠挂斷電話前說:“孩子大了,老母也年邁了,家庭需要牛玉強。我希望他盡早回家。”

媒體評論

對流氓的概念,時下常被人們圈定在那些不務正業、調戲婦女、欺老騙幼、打架鬥毆、為非作歹、偷雞摸狗、卑鄙下流之人的身上,多是人們的感官認識,并沒有統一的規範定義。總之,被稱為流氓者必不是好人,對社會對人民必有一定危害,讓人很是憎惡。對流氓的态度,大多圍觀指責、當面痛罵痛打,再不然就扭送相關部門,交給官家處理。也不過罰款教育、拘留警戒等懲處罷了。當流氓被法律所制裁得到應有的懲罰時,自然人心歡愉,拍手稱快了。

但對被法律明文審判、被正式認定為“流氓”的牛玉強,在下倒有幾分同情和可憐。因曆史久遠,他成為法定“流氓”的原因已無法細究,想必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結果,也有其時代背景的影響和左右。為自己過去的流氓之舉承擔流氓之罪,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因一場保外就醫的變故,使他的刑期延長到2020年。

讓本已經在1997年7月1日取消的“流氓罪”依然發揮着威力。對牛玉強這個中國最後一個“流氓”之所以産生同情和可憐,皆發自法理之外的人味使然。娶妻生子本不該是犯罪之人奢求之事,但人性使然這一切均成現實,妻賢子孝本是幸福的一家人,刑期延續不管是誰的責任,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也是懲戒犯罪、治病救人的。

在以人為本的今天,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機械重新審視一下呢?牛玉強是個很乖的“流氓”,對自己的“罪行”早已悔悟并改過自新,最起碼,他在法律的鞭策下,從新做回了自己,并為家人營造了一種親情相依、本份做人的幸福。法律的懲戒已經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讓社會群衆來見證,一個曾經“流氓”的人在法律的改造之下,知道了怎樣做個好人,做一個有次序的人,這還不夠嗎?如果把好人再抓進去改造,又會改造出什麼樣的人呢?這樣,威嚴公平的法律不就失去了公平的意義嗎?親愛的法網,能不能給牛玉強點溫柔,給他一個機會,讓他早點回家和親人團聚。

專家觀點

應該服刑

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會員張平給出的觀點是:牛玉強應該繼續服刑。

“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則是講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當初犯罪時被認定的罪名,經過法院判刑後,就應該将判決執行完畢。這一點在1997年修改過後的新刑法裡也有明确的規定,那就是刑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張平解釋道。

張平稱,既然當初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并且判決已經得以實施。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當初的案件有錯誤,才可以撤銷原判決。否則,原判決是一定要繼續執行下去的,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則。

撤銷重審

原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教授、北京天問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則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觀點:牛玉強案件原審判決應該撤銷、重審。

周澤認為,在刑法已經作了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面對本案中牛玉強這樣依據“舊法”被判了重刑的人,是一個十分值得重視的問題。像牛玉強這樣的情形,如果根據新刑法不構成犯罪,或者隻需要負較輕的刑事責任,而其過去已經被判處刑罰或判了較重刑罰的,有必要對他們的行為重新評價。依據現行法律不構成犯罪的,應立即釋放。如果根據現行法律仍然認定為犯罪的,則應該依據新刑法來進行定罪量刑。

“當然,這在目前的法律上可能依據不足,但卻顯然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否則,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周澤說:“我們一直在喊着罪刑法定,那就是所犯的罪和所服的刑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條文來規定,現在牛玉強服刑所依據的流氓罪已經不存在了,再這麼不明不白地服刑下去,豈不是和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違背嘛!”

相關質疑

請求說法

在收到關于給牛玉強順延刑期的通知後,牛玉強的愛人朱某終于堅持不下去了。她找派出所、找最高人民法院、找最高人民檢察院,甚至找到了司法部的監獄管理局,找每一個她認為能受理她丈夫情況的單位。

按照朱某的看法,她認為自己的丈夫從保外就醫結束到被抓回監獄的12個年頭(保外就醫2年),都應該被計算在執行的刑期裡。

“我丈夫14年來一直在家,哪裡都沒有去過。每個月去派出所報到一次,北京市開什麼會議或者是發生了什麼案件,警察都會例行找我丈夫談一次話。”朱某告訴記者,監獄更是沒有來過人或通過什麼手段聯系過她的丈夫,丈夫幾乎成了被監獄遺忘的人。

“怎麼到現在卻說是我丈夫自己未歸,還上網通緝他。我認為這是監獄方面把責任推卸到我丈夫的頭上。”朱某說:“現在為什麼所有的責任都要牛玉強一人來承擔呢?”

監獄答複

延期未歸順延刑期合法

2006年4月5日,新疆石河子監獄正式給朱某郵寄回來一份書面的答複。

在這份書面的答複中,監獄方面首先列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外就醫的犯人延期未歸刑期是否順延的一個文件。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凡是在保外就醫期滿延期未歸的,其延期的時間都不計算在執行的刑期内。

同時,監獄方面還在該書面材料中透露,監獄方面從1992年開始一直到1997年間,一直在用書信的形式通知北京警方将牛玉強“協捕”并遣返回監獄。随後監獄又從1998年到2002年期間,以“挂号信”的形式提請北京警方抓捕牛玉強返監,但牛玉強始終未返回。

無奈之下,監獄隻好在1999年和2001年兩次上網通緝牛玉強,最終派人在2004年将牛玉強抓獲。

監獄方面認為:牛玉強對保外就醫時間明确知道;保外就醫期間到期後不積極主動返回;抱僥幸心理逃避刑罰;在社會上長時間不向監獄報告情況。基于這些問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牛玉強順延刑期是合理合法的。

警方說法

隻能派人協助抓捕不了解通緝情況

根據監獄方面這份材料顯示,牛玉強在保外就醫期滿後,監獄曾經多次向北京警方寫信、發函,要求警方将牛玉強“協捕”,并通知監獄派人前來押解。但對監獄的這些信件和函件,北京警方卻遲遲沒有作出任何答複,更沒有絲毫舉動。

為什麼北京警方會對來自新疆監獄的信函置之不理呢?牛玉強家所在的轄區派出所當年主要負責牛玉強家片區的姓李的民警對牛玉強還是有印象的。但面對記者的“協捕”疑問時,這名民警給出了“我是後調到該警務區的,對通緝的情況不了解”的說法。

該派出所朱姓所長認為,抓捕牛玉強的工作應該是由監獄來執行的:“我們以前也曾經多次配合外省市的辦案單位抓捕在逃人員,但我們都是協助配合。像牛玉強這個案子,應該是由監獄作為主辦單位,他們牽頭派人到北京來抓,我們作為轄區派出所隻是派人協助抓捕。”

當被問到網上兩次通緝牛玉強,并且牛玉強每月都要來派出所報到,這期間為何不對牛玉強實施抓捕時,朱所長也表示,自己是剛剛到這個所來的,對于此前的情況不了解。

上一篇:呂佳

下一篇:史曉燕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