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蔬菜

無公害蔬菜

無公害蔬菜
無公害蔬菜,即産地環境、生産過程和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還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标志的多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産品。無公害蔬菜是無公害農産品的一種,“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就是指國家頒布的無公害蔬菜産地環境标準、無公害蔬菜生産技術規範和無公害蔬菜質量标準。要想達到這個要求,蔬菜的種植就要選擇适合當地種植的優良品種,種植在土壤、灌溉水和農田大氣均無污染的生态環境中,并實行生産、運輸。加工、貯藏全過程的無公害操作,使其終端産品營養品質好、衛生、安全、經過檢驗符合标準。
    中文名:無公害蔬菜 外文名:Pollution-free vegetables 分類: 口味: 領域:農業 标準:指沒有受有害物質污染的蔬菜

定義

無公害蔬菜産品是指産地環境、生産過程、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标志的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蔬菜産品。無公害農産品标志圖案主要由麥穗、對勾、無公害農産品字樣組成,麥穗代表農産品,對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豐收,綠色象征環保和安全。

無公害蔬菜分級

    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規定,通常将無公害蔬菜分為AA級和A級兩個級别。n

AA綠色蔬菜

指在生态環境質量符合規定标準的産地,在生産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和其他有害于環境和健康的物質,按有機農業生産方式生産,産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産品标準,并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AA級綠色食品标志的産品。nnAA級綠色蔬菜在生産過程特殊情況下,必須使用農藥時,應遵守以下規則允許使用植物源殺蟲劑、殺菌劑、拒避劑和增效劑。如除蟲菊素、魚藤根、煙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允許釋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敵動物,如赤眼蜂、瓢蟲、捕食螨各類天敵蜘蛛及昆蟲病原線蟲等。nn允許在害蟲捕捉器中使用昆蟲外激素,如性信息素或其他動植物源引誘劑允許使用礦物油乳劑和植物油乳劑允許使用礦物源農藥中的硫制劑和銅制劑。如硫懸浮劑、可濕性硫、石硫合劑;硫酸鋼、氫氧化銅、波爾多液等。允許有限度地使用活體微生物農藥,如真菌制劑、細菌制劑、病毒制劑,放線菌、拈抗菌劑、昆蟲病原線蟲、原蟲等。允許有限度地使用農用抗生素,如春雷黴素,多抗黴素(多氧黴素)、井岡黴素農抗120等防治真菌病害,浏陽黴素防治蠕類禁止使用有機合成的化學殺蟲劑、殺螨劑、殺菌劑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nn禁止使用生物源農藥中混配有機合成農藥的各種制劑。n

A級綠色蔬菜

指在生态環境質量符合規定标準的産地,生産過程中允許限量使用限定化學合成物質其餘條件與“AA”級綠色食品相同A”級綠色蔬菜在生産過程中,必須使用農藥時,應遵守以下規則:n

允許使用植物源農藥、動物源農藥和微生物源農藥在礦物源農藥中允許使用硫制劑和銅制劑嚴格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或者具有“三緻”(緻癌、緻畸緻突變)的農藥。應特别強調,在常規蔬菜生産中習慣使用和正在少量使用的違禁農藥,在綠色食品蔬菜生産中必須嚴禁使用,其中如三氯殺螨醇、氧化樂果、呋喃丹(克百威)顆粒劑、滅多威(萬靈)、久效磷及甲胺磷等。各類除草劑和有機合成植物生長調節劑,雖未列出禁用原因,但卻不得用于綠色食品蔬菜生産。若綠色食品蔬菜實屬必需,在生産基地有限度地被允許使用部分有機合成農藥。n

應選用低毒農藥和個别中等毒性農藥。但必須嚴格控制農藥用量、使用濃度、使用次數及最後一次施藥距采收的間隔期,每種有機合成農藥在一種作物的生長期内隻允許使用一次。

無公害蔬菜的标準

采用化學農藥防治蔬菜病蟲害會使蔬菜殘留一定數量的農藥。當這些殘留農藥超過一定數量時則有害于人體健康,甚至中毒身亡。因此,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以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各種農藥在不同蔬菜上的允許殘留量。

有機蔬菜、無公害蔬菜與綠色蔬菜的區别:

1、無公害蔬菜是按照相應生産技術标準生産的、符合通用衛生标準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安全蔬菜。嚴格來講,無公害是蔬菜的一種基本要求,普通蔬菜都應達到這一要求。

2、綠色蔬菜是我國農業部門推廣的認證蔬菜,分為A級和AA級兩種。其中A級綠色蔬菜生産中允許限量使用化學合成生産資料,AA級綠色蔬菜則較為嚴格地要求在生産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和其他有害于環境和健康的物質。從本質上講,綠色蔬菜是從普通蔬菜向有機蔬菜發展的一種過渡性産品。

3、機蔬菜是指以有機方式生産加工的、符合有關标準并通過專門認證機構認證的農副産品及其加工品。

無公害蔬菜生産及發展技術

蔬菜生産中,應做到“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指導方針,建立無污染源生産基地,并遵循以下十項技術要點:

1、嚴禁施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如3911、1605、呋喃丹等。

2、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對害蟲天敵殺傷力小的農藥,如辛硫磷、多菌靈等。

3、蔬菜基地要遠離工礦業污染源,避免“三廢”污染。

4、選用抗病、抗蟲優質豐産良種。

5、深耕、輪作換茬,調整好溫、濕度,培育良好的生态環境。

6、推廣應用微生物農藥。

7、搞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對症适時适量用藥。

8、推廣不造成污染的物理防治方法,如溫湯浸種,高溫悶棚,黑籽南瓜嫁接等。

9、搞好配方施肥,控制氮肥用量,推廣施用酵素菌、K100等活性菌有機肥等。

10、搞好植物檢疫。嚴防黃瓜黑星病、番茄潰瘍病等毀滅性病害傳入蔓延

發展無公害蔬菜生産,同時應從菜田生态系統總體出發,本着經濟、安全、有效、簡便的原則,優化協調運用農業、生物、化學和物理的配套措施,創造有利于蔬菜豐産,而不利病蟲害發生的條件,達到高産、優質、低耗、無害的目的。

1、選定無公害蔬菜生産基地:要遠離污染源,不受“三廢”的侵害;要地勢平坦,排灌良好,特别是水質要好,不用污水澆地。

2、農業措施:選用抗病蟲良種;加強栽培管理;生态防治。

3、生物防治:利用生物農藥防治蔬菜病蟲害,可以減少化學農藥的污染和殘毒。例如:用活性菌有機肥(酵素菌、K100等)作基肥或葉面肥即增肥又防病。

4、物理防治:利用物理和機械防治能有效的控制病蟲害,不用藥、不污染。如溫湯浸種(55度溫水)可以殺死種子内外的潛伏病菌。

5、科學合理施用農藥: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作到科學合理用藥。

6、及時進行蔬菜質量檢測。

無公害蔬菜農藥使用技術

一、先擇适合的農藥

1、優先選擇生物農藥。生産中常用的生物殺蟲殺螨劑有:Bt、阿維菌素、浏陽黴素、華光黴素、茴薔素、魚藤酮、苦參堿、藜蘆堿等;殺菌劑有:井岡黴素、春雷黴素、多抗黴素、武夷菌素、農用鍊黴素等。

2、合理選用化學農藥。嚴禁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高生物富集體、高三緻(緻畸、緻癌、緻突變)農藥及其複配制劑。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3911、氧化樂果、殺蟲脒、殺撲磷、六六六、DDT、甲基異柳磷、涕滅威、滅多威、磷化鋅、甲拌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有機汞制劑等。選擇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學農藥。限定使用的化學類殺蟲殺螨劑有:敵百蟲、辛硫磷、敵敵畏、樂斯本、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克螨特、雙甲咪、尼索朗、辟蚜霧、抑太保、滅幼脲、除蟲脲、噻嗪酮等;殺菌劑有:波爾多液、DT、可殺得、多菌靈、百菌清、甲基托布津、代森鋅、乙膦鋁、甲霜靈、磷酸三鈉等。

二、 地理條件n

n選擇交通方便的城市近郊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産基地。要求基地周圍不存在環境污染,地勢平坦,土質肥沃,富含有機質,排灌條件良好。nn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産基地,必須切實防止環境污染,包括防止大氣、水質、土壤污染,尤其要防止工業的“三廢”(廢水、廢氣和廢液)的污染,防止城市生活污水、廢棄物、污泥垃圾、粉塵和農藥、化肥等方面的污染。同時,對酸雨的危害,也需有所預防。

三、掌握無公害蔬菜農藥使用技術

1、.對症下藥。在充分了解農藥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礎上,根據防治病蟲害種類,選用合适的農藥類型或劑型。

2、适期用藥。根據病蟲害的發生規律,嚴格掌握最佳防治時期,做到适時用藥。對病害要求在發病初期進行防治,控制其發病中心,防止其蔓延發展,一旦病害大量發生和蔓延就很難防治;對蟲害則要求做到“治早、治小、治了”,蟲害達到高齡期防治效果就差。不同的農藥具有不同的性能,防治适期也不一樣。生物農藥作用較慢,使用時應比化學農藥提前2-3天。

3、科學用藥。要注意交替輪換使用不同作用機制的農藥,不能長期單一化,防止病原菌或害蟲産生抗藥性,利于保持藥劑的防治效果和使用年限。蔬菜生長前期以高效低毒的化學農藥和生物農藥混用或交替使用為主,生長後期以生物農藥為主。使用農藥應推廣低容量的噴霧法,并注意均勻噴施。

4、選擇正确噴藥點或部位。施藥時根據不同時期不同病蟲害的發生特點确定植株不同部位為靶标,進行針對性施藥。達到及時控制病蟲害發生,減少病原和壓低蟲口數的目的,從而減少用藥。例如霜黴病的發生是由下邊葉開始向上發展的,早期防治霜黴病的重點在下部葉片,可以減輕上部葉片染病。蚜蟲、白粉虱等害蟲栖息在幼嫩葉子的背面,因此噴藥時必須均勻,噴頭向上,重點噴葉背面。

5、合理混配藥劑。采用混合用藥方法,達到一次施藥控制多種病蟲危害的目的。但農藥混配要以保持原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不增加對人畜的毒性并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狀為前提。一般各中性農藥之間可以混用;中性農藥與酸性農藥可以混用;酸性農藥之間可以混用;堿性農藥不能随便與其他農藥混用;微生物殺蟲劑(如Bt) 不能同殺菌劑及内吸性強的農藥混用;混合農藥應随配随用。

6、要嚴格按照期限執行農藥安全間隔。菊酯類農藥的安全間隔期5-7天,有機磷農藥7-14天,殺菌劑中百菌清、代森鋅、多菌靈14天以上,其餘7-10天。農藥混配劑執行其中殘留性最大的有效成分的安全間隔。

我國無公害農産品管理辦法

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無公害農産品管理辦法”中,對無公害農産品的概念有了明确規定,即産地環境、生産過程和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标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産品。無公害蔬菜是無公害農産品的一種,其概念同樣也可以用以上方式表述為:産地環境、生産過程和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标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蔬菜。“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就是指國家頒布的無公害蔬菜産地環境标準、無公害蔬菜生産技術規範和無公害蔬菜質量标準。要想達到這個要求,蔬菜的種植就要選擇适合當地種植的優良品種,種植在土壤、灌溉水和農田大氣均無污染的生态環境中,并實行生産、運輸、加工、貯藏全過程的無公害操作,使其終端産品營養品質好、衛生、安全、經過檢驗符合标準。

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産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産品市場競争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

本辦法所稱農産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農産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産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态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産品标志。

第三條國家對農産品地理标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産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産品地理标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産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将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将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标志農産品發展。

第二章登記

第七條申請地理标志登記的農産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産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産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産方式;

(三)産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态環境和人文曆史因素;

(四)産品有限定的生産區域範圍;

(五)産地環境、産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

第八條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确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産品地理标志及其産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标志農産品生産、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符合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産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産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産地環境條件、生産技術規範和産品質量安全技術規範;

(五)地域範圍确定性文件和生産地域分布圖;

(六)産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内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将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産品相關技術規範和标準。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範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态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農産品地理标志實行公共标識與地域産品名稱相結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識基本圖案見附圖。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規範由農業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産品地理标志:

(一)生産經營的農産品産自登記确定的地域範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産品相關的生産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産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标志農産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産品地理标志,應當按照生産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十六條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産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産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産品地理标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确規範地使用農産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産品地理标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地域範圍、标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标志農産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标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地理标志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對地理标志農産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冒用農産品地理标志和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産品地理标志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農業部接受國外農産品地理标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登記并給予保護,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藍鳄

下一篇:青牛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