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

烽火

古代邊防軍事通訊的重要手段
烽火,古代邊防軍事通訊的重要手段,烽火的燃起是表示國家戰事的出現。古代在邊境建造的烽火台,通常台上放置幹柴,遇有敵情時則燃火以報警——通過山峰之間的烽火迅速傳達訊息;古有周幽王為褒姒一笑,博烽火戲諸侯而失信于天下,導緻周朝衰敗的典故。[1]
    中文名:烽火 外文名:balefire 别名: 拼音:fēng huǒ 注音:ㄈㄥ ㄏㄨㄛˇ 同義詞:狼煙

基本信息

烽火,漢語詞彙。n拼音:fēnghuǒn釋義:1、古時邊防報警的煙火;2、指戰争、戰亂。n

概述

烽燧,軍中之耳目,豫備之道,不可阙也。《史記·周本紀》:“幽王為烽燧大鼓,有寇至則舉烽火。”唐兵部有烽式,尤為詳具。今之邊塞所置,則頗為簡略而易從。

唐李筌所記法制,适與今同。今以唐式錄為前,而今法次之,庶參考用焉。唐法:凡邊城堠望,每三十裡置一烽,須在山嶺高峻處。若有山岡隔絕,地形不便,則不限一數,要在烽烽相望。若臨邊界,則烽火外周築城障。

凡掌烽火,置帥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謹信有家口者充。副帥往來檢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視,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且須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邊境用兵時,更加衛兵五人,兼收烽城。無衛兵,則選鄉丁武健者給仗充。

置烽之法:每烽别有土筒四口,筒間火台四具,台上插橛,拟安火矩,各相去二十五步。如山險地狹,下及二十五步,但取應火分明,不須限遠近。其煙筒各高一丈五尺,自半已下,四面各闊一丈二尺;向上,則漸銳狹。造筒,先泥裡,後泥表,使不漏煙。筒上着無底瓦盆蓋之,勿令煙出;下有鳥爐竈口,去地三尺,縱橫各一尺五寸,着門開閉。

其鳥爐竈門用木為骨,厚泥之,勿令火焰燒及。

其烽筒之外,皆作深塹環繞。在鋒貯備之物,要柴藁木材。每歲秋前,别采艾蒿莖葉葦條草節,皆要相雜,為枚煙之薪。及置麻蘊火鑽狼糞之屬,所委(于僞反)積(子賜反)處,亦掘塹環之,防野燒延燎近邊者,亦量給弓弩。

用烽火之法:應火炬長八尺,橛上火炬長五尺,并二尺圍。幹葦作薪,葦上用幹草節縛,縛處周回插肥木。

其次炬橛等,在烽每道當蓄一千(或作十)具以上,于舍下作架積貯,不得雨濕。

其土筒裡,常須預着羊糞郁心火使暖。凡應火土筒,若向東應,筒口西開;若向西應,筒口東開;南北準此。諸烽煙相應時,于土筒旁級上立開盆放煙,合盆滅煙。

其煙看放時,若無事,盡一時;有事,盡一日。若晝放煙,至夜即放火,無事盡一夜。若夜放火,至天曉還續放煙,後烽放訖,前烽不應,煙盡一時,火盡一炬,即差腳力人走問探知。

失堠或被賊掩捉,其腳力人問者即亦須防慮,且至烽側遙聽,如無消息,喚烽師姓名,若無人應接,先徑過向前烽,依式放火。仍錄被捉失堠之狀,告所在州縣勘當。

凡白日放煙,夜放火,先須看筒裡至實不錯,然後相應時。

将火炬就鳥爐竈口裡焚熟成焰,即出為應。一炬火,一人應;二炬火,二人應;三炬火,三人應;四炬火,四人應。若應滅時,将應火炬插鳥爐竈口裡,不得火焰出外。

應滅訖,别捉五尺火炬,安着土台橛上。煙相應時,一爐筒煙,一人開閉;二筒煙,二人開閉;三筒煙,三人開閉;四筒煙,四人開閉。

若晝日陰晦霧起,望煙不見,原放之所即差腳力人速告前鋒;霧開之處,依式放煙。

如有一烽承兩道已上烽者,用騎一人,拟告州縣發驿,報烽來之處。

若烽與驿相連者,隻差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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