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

學派思想
法家是中國曆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思想。它是諸子百家中的一家。戰國時期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漢書·藝文志》列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頭可上溯于春秋時的管仲、子産。戰國時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發展,遂成為一個學派。戰國末韓非對他們的學說加以總結、綜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強調“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于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蕩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于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中文名:法家思想 外文名: 别名: 代表人物:李悝、吳起、商鞅 學派:法家 思想:以法制為核心思想

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子等。他們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們順應了曆史發展的潮流,極力輔佐一些國君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改革,并從某些方面為維護地主階級統治提供了理論、原則和方法。

法家學派在政治上、理論上,一般說來都是主張變法革新,要求加強君權,提倡以“法治”代替“禮治”,積極發展封建經濟,鼓勵“耕戰”,力求做到“富國強兵”,以達到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領域裡,法家也提出了許多有别于其他學派的教育理論和政策。其中傑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韓非。

商鞅變法是當時各國變法運動中比較徹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變法的内容之一。

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與當時的儒家思想是對立的。他指責“儒學”為“虱子”,他說:“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複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敵至必削,不至必貧”(《農戰》)。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他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畫策》)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農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采取“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

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别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遊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閑,不事生産,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并戰争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對儒家以“禮、樂、詩、書”教育學生,反對向學生灌輸“仁”、“義”、“禮”、“智”等道德準則。他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僞議”,不切實際的“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綱領。

“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賞刑》)。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衆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贊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标準。

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定分》),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說:“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徑方面,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争中,鍛煉和增長人們的才幹。并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着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面。

韓非子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争的曆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五蠹》),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并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因此他斷然主張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子猛烈地批判和攻擊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特别是反對當時影響最大的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禮、樂、詩、書”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緻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在韓非子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隻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因此,韓非子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隻能惑亂人心的學說,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制。

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韓非子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韓非子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階級反動性的一面,即對勞動人民實行思想統制的愚民政策。韓非的這種文化專制主義的思想,對文化教育的發展,對學術流派的繁榮也是極為不利的。

韓非子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憤》)。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争的戰士。韓非子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于封建國君“北面委質,無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有度》),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将”。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孤憤》)的品質。

就是說他應該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曆史觀和變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态領域中占統治地位,韓非子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内做到“言談者必軌于法”,意思是說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子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綱領。他說:“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

所謂“無書簡之文”、“無先王之語”,實質就是要廢除、清算古代奴隸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說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禮、樂、詩、書”和“仁、義、孝、悌”這一套東西,并從而實現他的“以法為教”的主張。

倫理思想

法家思想内容豐富,結構較為完整,包括倫理思想,社會發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諸多方面。法家倫理思想。法家倫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

人性觀

法家倫理思想中最具主題色彩的就是相關人性論的主張。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從傳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論觀念是對荀子人性惡思想的承續。

荀子的性本惡思想主要表現為:人的感官欲望的無法滿足狀态。他在《荀子·性惡》說:“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認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礎上,産生了人的财産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榮辱》中寫道:“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輿馬,又欲夫餘财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時還認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榮而惡辱,從堯舜到庶民百姓沒有什麼差别,而人世間最值得榮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利。

《荀子·王霸》裡談到:“夫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為聖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盡合理的,這就應該借助于開展深入的社會實踐來矯正,即‘化性起僞’。法家先驅及代表人物或先于荀子談到了或在荀子之後拓展了這一人性論思想。

《管子·禁藏》說:“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裡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裡,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

《商君書·算池》裡指出:“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商鞅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這種人本性論應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經濟上就是追求田宅。

《商君書·錯法》中指出了統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論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韓非子的人性論,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惡論的影響,同時,也繼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觀點。韓非子認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們的生存需要,他以為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不能活。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

韓非子舉出了社會上的溺嬰習俗說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

《韓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産男則相賀,産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韓非子認為,儒家所說的君臣之間以忠信仁義相待,是不可靠的。

《韓非子·難一》:“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間,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總之,法家人性論是那個時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産物,是商品等價交換在人們利益上的反應,也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論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講具有曆史進步性。

誠信觀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内容,帶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準,自古至今中國的先哲們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誠”,真心實意,開誠布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管仲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面做了闡釋。

首先他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範疇。“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管子·樞言》)。“其王信明聖,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聖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明信聖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管子·四時》)。

第二,管仲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别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于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将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吳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誠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導踐行變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誠信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他是靠誠信為變法打基礎。他懂得用誠信赢得民心,從誠信入手樹立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擁護,維護了自己的道德形象。

《呂氏春秋·慎小》記載:“吳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與南門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偾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偾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偾表,來谒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複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門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賞罰信乎民,何事而不成,豈獨兵乎?”

司馬遷的《史記·商君列傳》有描述:“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複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作為法家集大成者的韓非子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誠信觀念,崇尚信,宣揚信。

首先,他為功利而信。《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将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将與楚人戰,彼衆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僞。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将與楚人戰,彼衆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不必無獸;以詐谕民,偷取一時,後必無複。’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後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後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

第二,韓非子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中高調贊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将衛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谏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義利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禀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随着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

韓非子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财有餘,故民不争。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衆而貨财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争,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

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着直接且緊密的聯系,當社會的物質财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于“民衆而物寡”、“争于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戰”,韓非子也明确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将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

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于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緻,并由其沿襲而來。

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系,“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衆。

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争議和争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子《韓非子·飾邪》裡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欲。

思想概論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于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确定,不能再争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并戰争的勝利。

性論評價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裡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裡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曆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複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曆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曆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複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子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子提出了将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禦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局限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于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蕩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于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法律絕對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惡評價标準,而這些東西用法律強制,隻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應用道德來約束,給人們一個自我約束的空間。這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國家)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淩駕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時更加剛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欲望的工具。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記》記載:“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辄死。然候早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谀,不敢端言其過”。

法家“不别親疏,不殊貴賤”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但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是很難做到的。那些權貴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最後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标,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内事,莫苦于農,民之外事,莫難于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麼如何驅民耕戰昵?法家認為,必須置民于貧窮困弱之中,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已之難,以赴耕戰,隻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力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他們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将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将不複存在。這個簡單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刑用于将過”

法家認為在人們将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商君書.開塞》說:“刑加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兩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于将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就不應定罪處罰。因此,處罰“将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為的罪犯等同起來,給予同樣的刑罰,這與現代意義上的法理是極不相符的。此外,法家這種“刑用于将過”的理論,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

表現性質

法家被認為隻是在戰國時期才發揮其曆史作用。其實不然,中華其後二千年的政治表現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現的重要作用,其中最為顯然的就是吏治。中華所謂的法治其實是強意志理論。法家的思想重心隻是一種對權勢的體現方式,而幾乎沒有重要的理念。它沒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認識,其主要的表現就是無“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對統治者意志的律令體現,從而助長了中華形成了權力單極的社會形态,政治強盛而民間力量無有。

而且正是由于這一點,古代中華的人的權力被極大的壓迫。人民也有被壓迫的意識,使得中國的國民性極其的淡漠,在近代戰争中表現出無國家性的麻木。中國社會的這一性質可以說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對政治建設的最大功績。可惜它是反面的。

法治的意義

法家的法治一個最重要的實踐就是秦國的商鞅變法。衆所周知,秦原本是一個“僻在雍州”的經濟政治文化相對落後的小國,無權參與中原各國的事務,常受中原諸侯的鄙視。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開始“棄禮任法”,實行“法治”而使秦一躍為七國中實力最強的國家并最終實現了“六王畢,四海一”的偉業,可見其“法治”是具有其積極意義的。其實,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現代法治借鑒的東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諸多負面性。

法律萬能主義

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才出現的,這就決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萬能的,有其滞後性,不可能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誠然,法作為人類階級社會的調節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無限擴大,就會産生負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證。法家要求“事皆斷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萬能主義的錯誤。現代法治社會雖然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調解作用來緩解社會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來調節,除非是機器人才能做到。

法律專制主義

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王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比起“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進步性。但是它卻把君王給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麼辦?沒法辦。法家是以法治國而不是依法治國,法律并不是至高無上的,它隻是君王用于統治的工具。這與以民主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區别。現代法治沒有誰能淩駕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立法機構制定的。民主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礎。

極權主義

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國強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實現這一目标呢?法家認為是農戰。

然而,法家實行法治的基礎是人性好利惡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農,民之外事,莫難于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麼如何驅民耕戰呢?法家認為,必須“強國弱民”,置民于貧窮困弱之中,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己之難,以赴耕戰,隻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能強盛。

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利而縮小人民利益,這體現了法家的極權主義。法家的法治下,富的隻是國,不是家,強的也隻是兵,而不是民。這也是與我們以人為本的思想相抵觸的。法家的富國強兵隻是滿足了統治者的個人私欲,并沒有帶給人民以真正的富強。現代法治雖然依法治國,但是貫徹的卻是以人為本的原則,與法家為了滿足統治者的一己私欲的嚴刑酷法有極大的不同。

重刑主義

在法家看來,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導緻“無刑”。“鑄刑鼎”的子産曾經說過:“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這可謂重刑論的萌芽。在法家看來,之所以“禁奸止過莫若重刑”是因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

因此,在實踐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評價。“刑用于将過”則是重刑主義的極端表現,法家認為在人們将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然而,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将要犯罪僅僅隻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尚未産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不應定罪處罰。處罰“将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這是極不符合法理的,而且,這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法家思想主張“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以法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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