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次調整
時間
調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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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7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205元和200元,折合90#汽油每升上調0.15元,0#柴油每升上調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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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5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降低130元和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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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125元和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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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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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160元和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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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160元和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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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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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245元和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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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4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漲90元和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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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漲235元和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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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漲325元和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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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6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80和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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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漲100和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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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95和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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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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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395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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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7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310元和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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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300元和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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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310元和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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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550元和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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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390元和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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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420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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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9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530元和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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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330元和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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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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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上漲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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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9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下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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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500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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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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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310元和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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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6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上調230元和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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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下調230元和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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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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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上調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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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下調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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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上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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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8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降低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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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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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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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
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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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
汽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40元,柴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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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汽油出廠價每噸降低900元;柴油出廠價每噸降低1100元;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降低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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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
上調汽油,柴油價格每噸1000元,上調航空煤油價格每噸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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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
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提高5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50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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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4日
下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20元,下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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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4日
上調汽,柴,航空煤油每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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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6日
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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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3日
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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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5日
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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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3日
降低汽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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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
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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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
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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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一)縮短調價周期。将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縮短至10個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内成品油價格挂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内成品油價格挂靠油種。
(三)完善價格調控程序。當國内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内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采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準,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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