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

污點證人

漢語詞語
污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污點證人在中國大陸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檢舉揭發,争取寬大處理,減刑或者緩刑。[1]
    中文名:污點證人 外文名:suspect-turned-prosecution-witness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類别:西方法律概念 同名電影:重案實錄之污點證人 作用:為公訴機關作證免受刑事追訴 别稱: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

名詞解釋

罪活動的參與者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追訴機關合作,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實的人。

犯罪

污點證人是指犯罪活動的參與者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追訴機關合作,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實的人。污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與一般證人的區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不是清白的人,其行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構成要件。

特點

(1)污點證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規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罰處罰的現實的犯罪;

(3)在國家控訴機關承諾減輕對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基礎上,充當控方證人指證他人。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法律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指檢舉、揭發他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大犯罪行為,或者提供了同等嚴重的犯罪案件偵破線索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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