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

權力

社會學詞彙
社會學認為,權力是指産生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許多心理學家視權力為人們行動和互相作用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動機;還有人認為,權力就是一種與理解的預測行為特别有聯系的動機。職責範圍内的指揮或支配力量。[1]這些定義均沒有揭示權力的真正本質。人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社會關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種價值資源,這就需要人對自己的價值資源和他人的價值資源進行有效地影響和制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目的。總之,權力的本質就是主體以威脅或懲罰的方式強制影響和制約自己或其他主體價值和資源的能力。
    中文名:權力 外文名:power 拼音:quán lì 近義詞: 反義詞: 詞性:名詞

定義

權力,權為衡器,權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權力有三個屬性:公權(政府)、私權(市場)和共權(社會)。相互之間相互制衡。以正向運作。

權位,勢力。

《漢書·遊俠傳·萬章》:“﹝ 萬章 ﹞與中書令 石顯 相善,亦得 顯 權力,門車常接轂。”

唐 柳宗元 《柳州司馬孟公墓志銘》:“法制明具,權力無能移。”

從哲學角度解釋

權力,權為衡器,權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權力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系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在政治學與國際關系研究中,對“權力”的可能有四種甚至以上的定義:

“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标(power as a goal)。“權力”作為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内容與多寡。“權力”作為政治鬥争的結果(results)。“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系的表述。權力:在反對情況下仍能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米爾斯)。

關于上述四種定義,由于個别研究者研究領域各有側重,因此不同的文獻和學人,可能使用不同的定義。例如社會學、文化批判、論述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領域可能側重“宰制關系”。政治哲學側重個人、團體、國家等單位追逐的目标的探讨。國際政治學則側重國際行為者影響力的度量。

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味着在一定社會關系裡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帕森斯則認為,“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

福柯認為,“權力是各種力量關系的集合”。

喬.薩托利認為,“權力是發号施令,國家權力依靠合法的暴力壟斷而發号施令。權力,至少是政治權力,一般與強制與可強制性,懲罰與可懲罰性有關。”

一般而言,權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權力是指某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它分為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兩大類。狹義的權力指國家權力,即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階級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統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種組織性支配力。

從社會沖突和社會合作看

論權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兩派,兩種看法:一派是偏重在社會沖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會合作的一方面;兩者各有偏重,所看到的不免也各有不同的地方。

從社會沖突一方面着眼的,權力表現在社會不同團體或階層間主從的形态裡。在上是握有權力的,他們利用權力去支配在下的,發施号令,以他們的意志去驅使被支配者的行動。

權力依這種觀點說,是沖突過程的持續,是一種休戰狀态中的臨時平衡。沖突的性質并沒有消弭,但武力的階段過去了,被支配的一方面已認了輸,屈服了。但是他們并沒有甘心接受勝利者所規定下的條件,非心服也。于是兩方面的關系中發生了權力。權力是維持這關系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壓迫性質的,是上下之别。

從這種觀點上看去,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如果我有這種權力的,是統治者的工具。跟下去還可以說,政府、甚至國家組織,隻存在于階級鬥争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天“階級鬥争”的問題解決了,社會上不分階級了,政府、甚至國家組織,都會像秋風裡的梧桐葉一般自己凋謝落地。——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橫暴權力。

從社會合作一方面着眼的,卻看到權力的另一性質。社會分工的結果每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分工對于每個人都有利的,因為這是經濟的基礎,人可以較少勞力得到較多收獲;勞力是成本,是痛苦的,人靠了分工,減輕了生活擔子,增加了享受。享受固然是人所樂從的,但貪了這種便宜,每個人都不能自足了,不能獨善其身,不能不管“閑事”,因為如果别人不好好的安于其位的做他所分的工作,就會影響自己的生活。

這時,為了自己,不能不幹涉人家了。同樣的,自己如果不盡其分,也會影響人家,受着人家的幹涉。這樣發生了權利和義務,從幹涉别人一方面說是權利,從自己接受人家的幹涉一方面說是義務。各人有維持各人的工作、維持各人可以互相監督的責任。沒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着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

可是這有什麼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麼辦呢?這裡發生共同授予的權力了。這種權力的基礎是社會契約,是同意。社會分工愈複雜,這種權力也愈擴大。如果不願意受這種權力的限制,隻有回到“不求人”的境界裡去做魯濱生,那時才真的頂天立地。不然,也得“小國寡民”以減少權力。再說得清楚些,得抛棄經濟利益,不講享受,象人猿泰山一般回到原始生活水準上去。不然的話,這種權力也總也解脫不了。——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同意權力。

兩種看法都有根據的,并不沖突的,因為在人類社會裡這兩種權力都存在,而且在事實層裡,統治者、所謂政府,總同時代表着這兩種權力,不過是配合的成分上有不同。原因是社會分化不容易,至少以已往的曆史說,隻有合作而沒有沖突。這兩種過程常是互相交割,錯綜混合,沖突裡有合作,合作裡有沖突,不很單純的。

所以上面兩種性質的權力是概念上的區别,不常是事實上的區分。我們如果要明白一個社區的權力結構不能不從這兩種權力怎樣配合上去分析。有的社區偏重在這方面,有的社區偏重在那方面;而且更可以在一社區中,某些人間發生那一種權力關系,某些人間發生另一種權力關系。譬如說美國,表面上是偏重同意權力的,但是種族之間,事實上,卻依舊是橫暴權力在發生作用。

與其它概念的區别與聯系

與權利的區别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隻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與權利的關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來源于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将自然權利确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沖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力。

權量

根據權力的本質,對權量和權力進行如下精确定義:

制約權量(簡稱為權量):設事物的價值量為Q,主體對于該事物的制約權數(或決策權數)為Kp,則把Kp×Q 定義為主體對于該事物的制約權量,即

Qp=Kp×Q

制約權力(簡稱為權力):設事物在單位時間所釋放的價值量為U,主體對于該事物的制約權數(或決策權數)為Kp,則把Kp×U定義為主體對于該事物的制約權力,即

Up=Kp×U

其中,Up= Qp /T,U = Q /T。

本質

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形式的社會關系,并進行各種各樣的分工與合作,這些社會關系通常具體表現為相應的社會組織或社會團體(簡稱為集體)。人們一方面将不斷地向這些集體投入一定的價值資源,另一方面将會從這些集體中獲得一定的價值利益。

通常的情況下,在一般的集體中,人們所投入的價值資源并不是由所有人來共同進行支配,所産出的價值利益也不是由所有人來共同進行分配,而是由一個人(即領導者)或若幹人(即領導集體)按照相應的法律、制度、規章或倫理道德,根本集體的基本意志或利益要求,對投入的價值資源或産出的價值利益進行支配。

為了充分利用集體的各種價值資源,使集體的公共價值資源能夠充分代表集體的意志或集體的利益價值觀,從而産生最大的價值增長率,就必須推選一些領導能力強、道德品德好、利益相關性強(股份數多)的人來支配這些公共價值資源,并賦予相應份額價值資源支配份額的資格,這種資格就是權力。由此給出權力的本質。

動機

權力,展現的是力量于控制能力。而權利是有權享有相應的應該具備的利益。而權力是欲望的轉化物,有着非常明顯的主觀意願的表達。權力動機是産生其相應行為的主觀因素,同時其也是在此過程之中能夠體現出多樣化的選擇。

與權威

權力的客觀目的在于影響和制約他人的價值來為自己的生存與發展服務,因此權力是一種客觀的、間接的價值形式,它必然會反映到人的主觀意識之中,這就形成了權威。

權威:權威是權力的主觀反映形式。

權威與權力的關系實際上就是主觀與客觀的關系:一方面,權威以權力為基礎上下波動,權力的大小在根本上決定着權威的大小,權力的發展方向與發展規模在根本上決定着權威的發展方向與發展規模,權力如果發生了變化,權威遲早會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權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離權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權威會對權力産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有些人雖然實際權力并不大,但他的魄力、智力和人格能夠給人産生強大的權威感,強大的權威感有時會放大和擴展一個人的實際權力。不過,一般情況下,權力與權威的大小是基本相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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