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适用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号〕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号)規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聯次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号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即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報稅聯(車購稅征收單位留存),第四聯注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号碼印色為黑色,當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丟失《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如何重新補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227号)規定:“具體程序為:一、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二、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确認并登記備案。三、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内容一緻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