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杖刑

古代刑罰類型
杖刑,古代刑罰之一,指用荊條或大竹闆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将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杖刑是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淩辱之效。[1]
    中文名:杖刑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Stick 基本解釋:杖以荊條制成 基本信息:隋唐以來五刑之一 分開解釋:杖

基本内容

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闆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将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淩辱之效。

手藝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于是,怎麼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闆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内裡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闆子打上去,隻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裡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曆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面包上紙,然後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裡面的磚頭要打碎。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内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裡面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着他在刑部監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隻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隻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着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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