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田

更名田

清代的一種土地制度
更名田:亦稱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産”,或因戰亂荒蕪,或因藩王勳戚逃亡後,田地為農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為當地豪強侵占。順治元年(1644)起曾幾次下诏,将這些土地收歸國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為了加速墾荒,增加賦稅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征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
    中文名:更名田 外文名: 發生地點:直隸、陝西、河南、山東、湖廣、四川、江西 主要人員:康熙 朝代:清朝

概況

康熙七年(1668),清廷為了加速墾荒,增加賦稅收入,下诏将“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征糧,其廢藩名色永遠革除”,次年,将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征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

雖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但實際情況并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戶部核準:“山東荒廢明藩地基,民人情願納價者,每畝納銀五錢,給以印帖,守為恒業。”湖南藩産也有“屢請變價”的。乾隆《長沙府志》記載:“原明廢藩田圹,奉文召民納價,更名民田,照民賦起科。”說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國家納價的。

清朝政府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産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使其成為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隻繳納封建國家賦稅的自耕農民。但是,由于在實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強侵占了不少藩産,以後又借認墾荒田名義,廣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為地主豪強所取得。

起源

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們及一大批官僚豪紳被鎮壓後,這些被鎮壓的藩王、官僚豪紳所霸占的土地分布在山東、山西、湖南、湖北、陝西等地,當時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議統一回收,然後賣給農民耕種。而當時有的庶民一貧如洗,哪有錢購買這些土地呢?

康熙作了一個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張目結舌的決策,他下诏将藩王的土地無償交給所在地的農民耕種,号稱“更名田”。“更名田”的實施,使農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赢得了民心,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反過來,農民種田取得收益後,積極繳納賦(稅),使清政府的國庫日益充實起來。

康熙在實施“更名田”的同時,大膽獎勵官員、農民墾荒。他針對當時一方面國庫糧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現抛耕、荒耕的現實狀況,在康熙十年,對新墾荒地免稅的年限,由過去的三年放寬到四年,又寬到六年,最後寬到了十年;

此外,康熙皇帝針對貧困農民在墾荒和興修水利無資金、無耕牛的問題,他下令地方政府給予财政資助。他說:“流移者給以官莊(官田),匮乏者貸以官牛,陂塘溝洫修以官帑(公款),則民财裕而力墾者多矣。”并下令調荒地墾熟後,原主不許複認,以鼓勵墾荒者的積極性。

實質

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農民戰争的結果。

意義

清朝更名田其實是為了增加進行的賦稅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同時這一措施也加速了墾荒,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清朝初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恢複,也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當時清朝的前期比較尖銳的階級好盾和民族矛盾。也從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明朝末年農民起義戰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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