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城市規劃的專項規劃設計
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以保護曆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為目的,以确定保護原則、内容和重點,劃定保護範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内容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1]。
    中文名: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外文名: 别名: 性質:保護規劃 世紀:18世紀 時間:1949年

簡介

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迹、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産物,是标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曆史文化遺産。

為保護這些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産,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并專門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複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曆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于建築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發布了《關于古都曆史風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對曆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保護

中國是一個曆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曆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現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曆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國,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于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個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名單,它們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開封、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個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它們是:上海、天津、沈陽、武漢、南昌、重慶、保定、平遙、呼和浩特、鎮江、常熟、徐州、淮安、甯波、歙縣、壽縣、亳州、福州、漳州、濟南、安陽、南陽、商丘(縣)、襄樊、潮州、阆中、宜賓、自貢、鎮遠、麗江、日喀則、韓城、榆林、武威、張掖、敦煌、銀川和喀什。

兩批共計62個。

特點

中國的曆史文化名城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曆史和自然文化特征,中國曆史文化名城可分為 7類:①曆史上以政治中心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縣城;②風景如畫、依托山水名勝和重點文物古迹為主的名城;③以傳統手工業、商業特别着稱的名城;④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邊境、口岸及長城沿線以軍事防禦為主的曆史城鎮;⑥以海外交通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點革命紀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幾個特征。

中國曆史文化名城分為2級:①國家曆史文化名城,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區、直轄市)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中國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等為法律依據,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城市的曆史價值、地理條件、民族特征、布局現狀、建設需要和發展限度而作出的帶有綜合性的專題規劃。

劃分整個城市為不同的環境風貌分區并确定分區的基調,這是保護曆史老區和建設新區、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對比統一、在規劃上“分而治之”的首要準則和手法。環境風貌和基調是社會生活的集中反映。曆史文化名城的這種反映,主要包括在兩類風貌分區和相應的兩大基調之中。一是來自城市曆史舞台的遺存和記憶,即反映曆史文化基調的曆史保護區,如曆史分區或曆史風貌分區;二是來自城市現代生活,以反映當代建設和發展為基調的新建區,或新建分區。國家曆史文化名城的韓城、平遙、潮州是體現風貌分區規劃,“分而治之”經驗突出的佳例。其中,曆史分區的曆史文化傳統特色濃厚,個性突出,在老城保護與建設中,失控甚少。同時,新建分區則表現為一片新的環境風貌。二者有明确的風貌分區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風貌基調。但是在城市整體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設的道路交通、水、電設施等方面,二者卻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曆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迹、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曆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曆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于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于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曆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曆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但其間如分布有文物保護單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納入規劃,予以個别保護。對于極少數有特殊“窗口”性質的小環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門──國際機場、鐵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碼頭客站的小環境風貌,不論它們位于新建分區和曆史分區,都應強調突出中國特色,體現時代感和民族風格與地方個性的有機融合,給人以到了中國某地某曆史文化名城的大門,而不是别處。

有的曆史文化名城,可以在曆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風貌分隔空地或綠地。這種屬于分隔、過渡性質的空間,最宜結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韓城的新建分區,就位于老城曆史分區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國威廉斯堡,在曆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 1.6公裡寬的平面分隔空地、綠地。

規劃

曆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于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曆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隻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曆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曆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征的曆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如:①北京天安門廣場、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灘和南京東路;②北京以故宮為核心的皇城區、什刹海曆史文化風景區、東交民巷使館曆史區、南京夫子廟秦淮河區;③蘇州郊區的同裡、周莊江南水鄉古鎮;④潮州、韓城、平遙的老城區;⑤安陽殷墟遺址,等等。

一般保護層次

在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曆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曆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築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曆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号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築選址、建築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并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曆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迹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曆史價值的城牆、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号等。

曆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别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于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于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刹海曆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于因借”帶來的溢于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産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後果。至于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幹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築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于“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主要内容有建築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曆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築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别重要規定。高層建築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曆史分區。這是因為曆史分區的基本曆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曆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曆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築,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曆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曆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築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築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築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曆史保護區多屬老城區,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雜亂。保護規劃必須把這個問題納入,以便着手短期或長期的整頓改造。這項整頓改造既是為了加強曆史風貌的保護,又是改善老城區建設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頓混雜在老城區或直接在曆史保護區的工廠、倉庫、鐵路、公路、碼頭,或高壓電線、水塔、高煙囪,或污染環境的其他建築、設施以及臭溝、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亂現狀。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對它們遷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機關、學校、研究院所或工廠、商店、倉庫等占用重要文物建築或曆史遺址,甚至有的在其内亂拆、亂改、亂建,有的在文物建築内進行生産或存放易燃物品,潛伏着火災危險。對此也必須根據國家文物法規和保護規則進行整頓,還其本來面貌。

“破壞性建設”是指規劃失控,亂選址、亂建設,造成文物、風景或曆史保護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壞協調。它是城市環境風貌的一大公害,對于曆史保護區尤其嚴重。即使在新建風貌分區,“破壞性建設”也足以使新環境醜化。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按批準的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建設。

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曆史文化遺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維護曆史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确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曆史文化遺産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财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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