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南省新鄭市政府機構
新鄭市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于2002年1月由市人事勞動局更名,是市政府綜合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組成部門。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根據《中共新鄭市委新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新發〔2010〕8号),設置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中文名: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更名于:2002年1月 前身:市人事勞動局 屬于:市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

根據《中共新鄭市委新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新發〔2010〕8号),設置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概況

新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新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與新鄭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署辦公。新鄭市技工學校隸屬于新鄭市人民政府,由新鄭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管。

全局業務分為人事編制、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三大塊,内設辦公室、幹部科、工資科、職稱科、仲裁科等8個職能科室,下屬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等13個事業二級機構。現有工作人員162名。局領導班子配備情況:在職副科級以上16人,其中黨委成員9人。

近年來,在上級業務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我們始終堅持人事編制抓改革規範,勞動就業抓培訓維權,社會保險抓擴面清欠,機關建設抓作風轉變,勞動争議仲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争議仲裁等工作先後獲得省級先進,就業再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社會保險等工作連年獲得鄭州市先進,2005年至今連續三年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領導下,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為理念,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努力加強政府信息公開規範化建設,通過采取多種有力措施,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取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的權利。

人員編制

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拟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起草全局綜合性文稿;制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文電、會務、督辦查辦、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接待、後勤等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宣傳;承擔本局人事管理、勞資工作;負責局系統财務、國有資産管理和内部審計工作;負責本局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二)信訪法制科

負責信訪接待、咨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三)綜合計劃科

拟訂積極的就業政策,編制統籌城鄉就業計劃;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宏觀調控,拟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編制機關事業單位進人計劃;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編制全市人才規劃,承辦人才調研課題;拟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拟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實施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計劃;拟訂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标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引進、選拔、調配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審核工作和政策性安置工作;組織開展重要課題調研、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做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信息統計工作。

(四)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拟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并組織實施;承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錄(聘)用手續辦理事宜;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拟訂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根據考核結果和紀檢監察等部門規定,落實對相關人員職務升降、任免、辭退等處理決定。

(五)公務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一般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拟訂全市一般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任免、擇崗、競聘上崗、辭退、交流等辦法并組織實施。

(六)工資福利科

拟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準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承擔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比較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和職務變動人員工資确定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社會保險科

辦理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手續;調整和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離休退休費及生活費标準,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提高離休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申報工作;負責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負責核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亡故後相關待遇,指導企業死亡職工和離退休死亡人員及其遺屬待遇政策落實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離退休政策情況。

負責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确認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事宜;拟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标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職稱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審核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報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外地進新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确認。

(九)調解仲裁管理科

統籌拟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争議預防工作;指導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争議;負責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監督指導企業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工作。

(十)勞動保障監察科

拟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貫徹上級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指導勞動标準制訂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主要職責

新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拟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信息服務系統。

(二)拟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并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拟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拟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拟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複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拟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标準;拟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拟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拟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拟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拟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措施并實施監督,貫徹落實全市最低工資标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拟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拟訂國(境)内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新鄭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拟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拟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拟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拟訂全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和仲裁工作;完善勞動保護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劃入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

(四)劃出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職責,移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和規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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