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

中國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享受的“特權”
我國古代大夫以上的貴族享受的特權之一,是宗法等級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執縛系引,不使人頸T,不垡",處死刑不"于市",而"于朝"。[1]同姓貴族有罪,則由甸師執行,秘密暗殺于郊野(參見《周禮。甸師》)。
    中文名: 外文名: 定義: 名稱:刑不上大夫 出處:禮記·曲禮 創作年代:西漢 屬 性: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特權”之一

解釋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西漢成書的《禮記·曲禮》。

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東漢鄭玄注雲:禮不下庶人,為其遽于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唐孔穎達正義雲: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雲: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故士相見禮雲:庶人見于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雲: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于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雲: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雲: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賈誼節選

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污穢淫亂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辠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

【注釋】

1.簠簋不飾,師古曰:“簠簋,所以盛飯也。方曰簠,圓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軌。”

2.罷軟,師古曰:“罷,廢于事也。軟,弱也。罷讀曰疲。軟音人兖反。”

3.謼,師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羣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注釋】

1.大譴大何,師古曰:“譴,責也。何,問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纓,鄭氏曰:“以毛作纓。白冠,喪服也。”

3.盤水加劍,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劍,當以自刎也。或曰,殺牲者以盤水取頸血,故示若此也。”

4.請室,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漢官車駕出有請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别獄也。”

5.中罪,師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師古曰:“弛,廢也,自廢而死。弛音式爾反。”

7.頸盭,蘇林曰:“不戾其頸而親加刀鋸也。”師古曰:“盭,古戾字,音廬結反。”

8.自裁,師古曰:“裁,謂自刑殺也。”

9.捽,師古曰:“捽,持頭發也。抑謂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号。”

11.憙,師古曰:“憙讀曰喜,音許吏反。憙,好也,好為志氣也。”

12.嬰,遇也。師古曰:“嬰,加也。矜,尚也。”

13.矜,師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将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仗義,故可以托不禦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行禮誼之所緻也。

【注釋】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記也。凡此上陳廉恥之事,皆古記也。”如淳曰:“比謂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于金城也。”師古曰:“二家之說皆非也。此言聖人厲此節行以禦群下,則人皆懷德,勠力同心,國家安固不可毀,狀若金城也。尋其下文,義可曉矣。”

3.夫,發語詞,師古曰:“夫,夫人也,亦猶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應劭曰:“言念主忘身,憂國忘家,如此,可托權柄,不須複制禦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簡介

“刑不上大夫”是儒家一個很經典的主張。這個主張被作為儒家思想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頑固保守的一個明證,曾經遭到過非常激烈的批判。直到今天,依然有許多人認為法家“一斷于法”的思想是講究平等的,是進步的,而“刑不上大夫”意味着法律面前人與人不平等,所以是落後的,甚至是反動的。

從通常的角度來看,“刑不上大夫”的确意味着大夫與庶人間的某種區别待遇,這也是這個主張被看作是儒家特權思想的重要原因。

“八議"制度

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沿用的法律原則。據《禮記·曲禮》記載:“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八議又稱“八辟”,“八議”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适用上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古代為庇護統治階級成員的罪行,規定如議親(皇親國戚)、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對國家有大功者)等八種人,給予減免刑罰特權的特别審議。

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确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曆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曆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标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衆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勳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在中國古代權力之争的演變過程中,一直存在皇權與相權(代表百官)的鬥争,最後,皇權取得絕對的勝利。1383年朱元璋殺胡惟庸,罷宰相而不設,中央職能部門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總攬一切大權,乾綱獨斷。從明代開始,君臣關系遠不是以前那種兩種權力可以互相牽制的關系了,人臣完全成為皇權的奴仆,無論你有多高品級的職位爵位,多大的軍功才幹名望,皇帝可以憑着一時的憤怒,将你當場“廷杖”緻死,人臣的體面被剝得精光。“八議”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來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臨時酌量特予加恩”。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之法再也不足為訓。

司法實踐

對“刑不上大夫”之意蘊,孔子曾作出過經典闡釋。《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罰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禦其内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

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範圍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羁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這實際上是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着作用。

總體而言,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曆史中,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始終得到了普遍遵循,盡管在一些特定時期,這種遵守并不嚴格,例如,在隋朝就經常發生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的情況,唐代也有個例。相對而言,無論在治國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宋代均始終嚴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這一基本法律原則。

據《宋史·蘇頌傳》記載,北宋熙甯二年,金州知州張仲宣因貪贓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對其處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後發配海島。審刑院知院事蘇頌聽聞此案後,向宋神宗上奏說,古代刑不上大夫,張仲宣官居五品,如果現在對其處以黥刑,并令其與徒隸為伍,即使他這個人不值得憐憫,但仍然處罰過重,因為這使大夫的名譽受到了污辱。

宋神宗認為有道理,于是免除了張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将其流放賀州。此後針對官吏不适用杖黥法,成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刑不上大夫”原則的具體制度化。

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經常與侍臣談論對待大臣的禮節問題。太史令劉基對朱元璋說:“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詣請自裁,從不輕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于保存大臣的體統。”侍讀學士詹同也說:“古代适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則,以鼓勵形成廉恥之節操。如果能做到的話,則君臣之間的恩與禮就都可以實現了。”朱元璋對此深表贊同。

在工部尚書王肅案中,王肅依法應當被處以笞刑,但朱元璋以“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為由,命令其以俸祿贖罪。然而極為矛盾的是,明朝廷杖之刑也是從朱元璋開始适用的,再加上之後的廠衛制度,明代對士大夫可謂盡極戮辱之能事,這又是與“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格格不入的。

清代盡管是由北方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政權,但經順、康、雍、乾四代之後,已經充分接受并認可了傳統中國社會之主流文化,或者說被傳統中國文化所吸納與融合,故而“刑不上大夫”的古老原則也清晰地體現于清代的法律之中。據《大清律例》,“名例律”中“應議者犯罪”律文後之附例規定:“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員犯罪的法律規定中,凡文武官員犯罪應當處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罰俸、降級、革職等方式替代刑罰的直接适用。從中可以看出,至清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已經非常具體地體現于法典的律文的規定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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