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

排污制度
正排污權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區域内,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币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其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1]
    中文名:排污權交易 外文名:pollution rights trading 别名: 意義: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 起源:排污權交易起源于美國 交易對象: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目的:控制污染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内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有償使用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範圍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财産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于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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