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招股說明書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中國《公司法》第88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是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之一。中國證監委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與格式準則第1号《招股說明書的内容與格式》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公開發行股票和将其股票在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本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内容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産;
(17)财務會計資料;
(18)資産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特點
1.招股說明書概要屬于法定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并報請證券監管機構審批。作為招股說明書附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法定内容。
2.招股說明書概要屬于引導性閱讀文件。招股說明書内容詳盡但不便于投資者閱讀和了解,為增強招股文件的易解性,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社會公衆投資者提供和傳達有關股票發行的簡要情況,應以有限數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說明書概要,簡要地提供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内容。一般情況下,招股說明書概要約為1萬字左右。
3.招股說明書概要屬于非發售文件。根據現行規定,招股說明書概要标題下必須記載下列文字:“本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目的僅為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公衆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招股說明書全文為本次發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本股的決定之前,應首先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全文,并以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雖然招股說明書概要并非發售文件,但不得誤導投資人。
基本原則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于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内容;
3.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确實不适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适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并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準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準則的要求對其曆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内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于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于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内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内容的一緻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相關規定
(一)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内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财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産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
(二)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三)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币金額的資料除特别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币金額。
附錄與備忘
附錄
附錄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财務報表及其注釋和審計報告;
(2)财務報表差異調節表;如果發行人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或者既在境内發行,又在境外發行,由于會計準則的不同導緻不同類型的股票同期财務報表數據不完全相同,應當對其差異編制調節表,說明差異的原因;
(3)資産評估報告;
(4)盈利預測報告和注冊會計師的意見;
(5)法律意見書;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細則;
(7)發行人的營業執照。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發行人成立的注冊登記文件;
(2)主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上市的文件;
(3)承銷協議;
(4)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關于資産證明估的确認報告;
(5)發行人改組的其他有關資料;
(6)重要合同;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時還應當說明備查期間(不應短于發行期間)和查閱地點。這些地點應當是投資公司較易到達的地點,例如發行人、承銷商、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所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