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

招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另有負責相關法律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原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中文名:招标法 外文名: 别名: 詞性:名詞 類别:法律

簡介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

頒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招投标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内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确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範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标投标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不得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标人提出與招标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标,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标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标。

第十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複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标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适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标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标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條招标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标公告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曆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标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責令招标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标投标活動。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築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标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标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應當載明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五條招标人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标邀請書。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工程的需要,對投标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對投标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應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财務狀況和拟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曆、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經資格預審後,招标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标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标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标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标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标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标人應當根據招标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機構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标範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标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标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報價要求,投标有效期,開标的時間和地點,評标的方法和标準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标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拟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發出的同時,将招标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标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内容的,應當責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标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标底,并在開标前保密。一個招标工程隻能編制一個标底。

第二十二條招标人對于發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标後将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标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響應施工招标、參與投标競争的施工企業。投标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财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标人對招标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标文件允許投标人提供備選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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