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條

拉皮條

漢語詞彙
拉皮條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lā pí tiáo。意思是指從中牽線,拉攏男女搞不正當關系;或指一些不正當交易中的中介人,很多從事賣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稱之為拉皮條。貶義詞,引申為一些非正常關系的,為了達到目的,不能在公開場合、正常途徑解決的,而通過一些歪門邪道,暗中操作,通過中間人,甚至是通過多個中間人才能與特定人的接觸,達到某種目的。出自清朝時期,北京有個皮條營,是當時著名的紅燈區。近日,有消息稱,中國信托行業協會向各信托公司下發了關于《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要求信托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不過,業内人士認為,這一管理辦法與“史上最嚴厲”的99号文一樣,難以對遊離于監管之外的第三方行業産生約束力。一位信托行業人士指出,第三方理财的本源是“獨立的中介理财顧問”,但在國内競争白熱化之下卻異化成為金融機構“拉皮條”的産品推銷者。他指出,這種以傭金為唯一導向的模式,在銷售結束後,銷售人員并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後續跟蹤服務,所以不少銷售人員都存在“賣出去了再說”的心理[1]。
    中文名:拉皮條 含義:非正常的交易關系 詞性:貶義詞 拼音:lā pí tiáo

釋義

從中牽線,拉攏男女搞不正當關系。

另一種含義:也指一些不正當交易中的中介人,在國外很多從事賣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稱之為拉皮條。

出處

實夫方知是拉皮條的,笑置不理。清·韓邦慶《海上花列傳》第15回

用法

作謂語、定語、賓語;用于口語

清朝時期

拉皮條的出處。清朝時期,北京有個皮條營,是當時著名的紅燈區。人力車夫經常會在周邊地區攬活,嫖客們上了車,去皮條營去做這皮肉生意。久而久之,專在這周邊轉悠的人力車夫就被稱為拉皮條的,再到後來,被引伸到替妓女拉客的掮客身上,拉皮條于是變成了專用名詞。

而現在,又把拉皮條繼續引伸到在非正規渠道、非正常關系,為了謀取某種不法利益,從中牽線搭橋的行為。從事這種行為的人叫皮條客。拉皮條通常會得到一些好處。

在行政關系,隸屬關系,在國家和法律、規章規定中,不能有經濟利益摻合在裡面,可是在這個以利益為主體的社會中,無處不存在利益關系,雖然明文規定,不能以經濟利益來衡量某項事實,但很多實際上在行政關系、隸屬關系中都慘合着利益關系,穿插着經濟利益。

在不能直接、公開、公平、公正的場合,在規定可上可下的時候,在領導或有權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處理問題的時候,皮條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條有了很大的空間。皮條拉成了,雙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條客也會從中得一定好處。

存在風險

拉皮條有時也會有一定的風險。拉皮條也不是都是一帆風順的,有些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事情的過程中會投下魚餌,甚至更大的經濟價值的财物直至現金賄賂,可是到頭來,事情沒有辦成,皮條客會承擔這方面的經濟損失的責任,“偷雞不成反蝕把米”。還有介紹賄賂罪的嫌疑。

“拉皮條”的名詞,隻限于姘頭搭角的結合,正式夫妻就不能适用,譬如有人請你去做媒人,你若對人家說:“我來替你家千金小姐‘拉皮條’。”那你就要吃了巴掌回來。

用皮條代替紅繩以牽合男女,照理應該永諧白頭,不會拆散鴛鴦了,誰知結果适得其反,凡用“拉皮條”方法結合的男女,最容易“拆姘頭”,這是什麼緣故呢?

各地典故

據滬語研究家說:“拉皮條”一共隻有三個字,倒有兩字寫白了,“皮”字應從“屍”從“穴”(音比平聲),“條”字應從“屍”從“吊”(音刁上聲),這兩字的發音與“皮條”相似,所以才會以誤傳誤的讀别了。

從“穴”的是女性器,從“吊”的是男性器,“拉皮條”者,将兩種性器拉攏在一氣也。如此注釋,則“拉皮條”的意義不必詳解,就能恍然大悟。有人駁道:“是北語,上海人無稱男性器為‘吊’者,此說恐不可通。”

滬語研究家辯道:上海的下流人常伸中指示人曰:“侬懂張北鳥!”此“鳥”字應作“的奧”切,即“吊”也;“北”非東南西北之北,此系寫不出的土音字,意與“撅”字同,例如“撅屁股”,上海人叫做“北屁股”,那麼“北鳥”是什麼意思?請讀者自己去想罷。

因此證明“拉皮條”确系讀别了音的上海話,這是毫無疑義的了。

刑法處罰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概念: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穿針引線、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由此不難看出,介紹行為有其自身質的規定性。

既不同于引誘,又與容留有異。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将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将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處有賣淫服務等,均可認定為是介紹行為。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條文: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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