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

會計學專用術語
折舊方法是指計算固定資産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物質損耗、陳舊過時等原因而減少其價值的方法。固定資産折舊額與固定資産原始價值的百分比,稱為折舊率。它包括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等方法。
    中文名:折舊方法 外文名:depreciation methodmethod of depreciation 拼音:zhe jiu fang fa 屬性:成本分析結構 方法: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

固定資産

折舊

根據固定資産在整個使用壽命中的磨損狀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結構。

直線法(straight-line?method)依據是,固定資産的使用強度比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線法下,折舊金額是時間的線性函數。

産量法

産量法(production?method)根據固定資産的産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産量法的依據是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響,其合理性取決于三個條件:

(1)固定資産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2)固定資産使用期内的産出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3)固定資産服務潛力的下降與其使用程序密切相關。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産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則的。反對産量法的人認為,估計固定資産的産出量比估計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難,而且很難考慮功能損耗因素。

采用産量法折舊,折舊費用是一項變動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舊費用那樣是固定成本。

固定資産的産出量可以用機器小時或産量(如汽車的行駛裡程)來衡量。

折舊方法

平均年限

平均年限法又稱為直線法,是将固定資産的折舊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月折舊率

上述計算的折舊率是按個别固定資産單獨計算的,稱為個别折舊率,即某項固定資産在一定期間的折舊額與該固定資産原價的比率。通常,企業按分類折舊來計算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産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殘值+清理費用)/該類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産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産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産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産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産原價×100%

采用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産折舊,計算方法簡單,但準确性不如個别折舊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産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産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又如,固定資産在不同使用年限發生的維修費用也不一樣,平均年限法也沒有考慮這一因素。

因此,隻有當固定資産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以彌補平均年限法隻重使用時間,不考慮使用強度的缺點,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1-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産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産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産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則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産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産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産賬面淨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産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固定資産的殘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資産的賬面折餘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即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應當在其固定資産折舊年限到期的最後兩年或者(當采用直線法的折舊額大于等于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折舊額時),将固定資産帳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例如:某企業一固定資産的原價為1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200元,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每年的折舊額為:

雙倍餘額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10?000×40%=4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10?000-4?000)×40%=2?4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2?400)×40%=1?440(元)

從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舊額=(10?000-4?000-2?400-1?440-200)/2=980(元)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将固定資産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産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折數總和

或: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影響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 計的經驗值,因而折舊年限的确定便包含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方法影響

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法是根據固定資産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殘值,按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的一種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稱年線平均法、直線法,它将折舊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個期間。因此,用這種方法所計算的折舊額,在各個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産年折舊額=(原始價值-預計殘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

一定期間的固定資産應計折舊額與固定資産原值的比率稱為固定資産折舊率。它反映一定期間固定資産價值的損耗程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産年折舊率=固定資産年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值×100%

固定資産年折舊率=(1-淨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是缺點是随着固定資産的使用,修理費越來越多,到資産的使用後期修理費和折舊額會大大高于固定資産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額和利潤。

産量法

産量法是假定固定資産的服務潛力會随着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資産的有效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資産所能生産的産品或勞務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單位産品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産原始價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産的估計總産量

固定資産年折舊額=當年産量×單位産品的折舊費用

産量法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産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工作小時

這種方法與産量法類似,隻是将生産産品或勞務數量改為工作小時數即可,其計算公式為:

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産的估計耐用總小時數

固定資産年折舊額=固定資産當年工作小時數×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

工作小時法同産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産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又稱遞減折舊費用法,指固定資産每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後期則提得少,從而相對加快了折舊的速度。加速折舊有多種方法,主要有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

(1)年數總和法

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将固定資産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率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遞減分數分子代表固定資産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數字總和。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産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産賬面餘額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産折舊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年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應當在其固定資産折舊年限以前兩年内,将固定資産淨值平均攤銷。

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産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補償。但這并不是指固定資産提前報廢或多提折舊,因為不論采用何種方法提折舊,從固定資産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不變,因此,對企業的淨收益總額并無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舊法,使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産使用前期攤提較多而後期攤提較少,必然使企業淨利前期相對較少而後期較多。

方法比較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産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産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緻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産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潤過于集中,适用較高稅率;而别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緻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産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規定

兩則規定

為折舊方法的選擇提供了可能。

财政部頒布的《企業财務通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産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範圍由财政部确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确定加速折舊幅度。

《企業會計總則》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産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産量)法計算。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采用加速折舊法。

稅法規定

為方法選擇提供了稅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固定資産的折舊,原則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申請,逐級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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