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房地産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文件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号發布《房地産廣告發布規定》。該《規定》共22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産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予以廢止。[1]
  • 中文名:房地産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 外文名:
  • 别名:
  • 表達式:
  • 提出者:
  • 适用領域:
  • 産業:房地産
  • 相關:廣告發布
  • 類型:文件

相關法律

第一條 發布房地産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房地産管理的規定。

具體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産廣告,指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權利人、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産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它房地産項目介紹的廣告,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不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産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确,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衆。

第四條 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産,不得發布廣告:

(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

(四)預售房地産,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争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标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條 發布房地産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權利人、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發布房地産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産權證明;

(六)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産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

注意事項

第六條 房地産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号。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産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七條 房地産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内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八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産、生活空間。

第九條 房地産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房地産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房地産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确、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一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

第十三條 房地産廣告涉及内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确。

預售、預租商品房廣告,不得涉及裝修裝飾内容。

第十四條 房地産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第十五條 房地産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産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十七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第十八條 房地産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第十九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内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内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二十條 房地産廣告中涉及資産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确,表明出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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