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

徭役

漢語詞語
徭役包括力役、雜役、軍役等,是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古代,凡國家無償征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皆稱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它是國家強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負擔。起源很早,《禮記·王制》中有關于周代征發徭役的規定。《孟子》則有“力役之征”的記載。秦、漢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後曆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嚴苛,殘酷壓榨人民。
    中文名:徭役 外文名: 拼音:yáo yì 近義詞: 反義詞: 類 型:力役 、雜役、軍役等 出 處:《淮南子.泰族》

釋義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

簡介

徭役始于先秦《周禮》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征民服役的職責。

漢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并可納錢代役稱更賦,徭役集中于平民身上。

魏晉以降,徭役無一定制度,為避賦役,民戶逃亡現象嚴重。

唐初,徭役有所減輕,但中期以後,服役增加,民戶複大量逃亡。

宋代,徭役負擔仍十分繁重,并出現了募役(雇人服役)、助役(津貼應役者)、義役(買田以供役者)等形式。

元代行“科差”,并有各項雜役。

明代行“一條鞭法”,将賦役合并為征銀兩,但各地實行情況不一。

清代攤丁入地,繼承了一條鞭法的原則,由傳統的以家資列戶派役向财産稅轉化。

内容變化

秦漢時由政府法律規定的成年男子必須為政府從事力役和兵役。開始服役的年齡,即傅籍年齡,秦時為17歲,西漢景帝二年(前155)定為20歲,後改為23歲;免除徭役的年齡為56歲。

漢代徭役有正卒、戍邊和更卒3種。正卒為2年,1年在本縣作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或樓船,接受軍事訓練并負責地方治安;1年赴京都作衛士,負責保衛都城、守衛皇宮、陵苑,或為諸官府服務。56歲以下的成年男子服2年正卒後一般規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随時仍可征調服役,不得抗拒。戍邊亦稱徭戍或屯戍,即到邊疆從事“守徼乘塞”。漢律規定每人一生必須戍邊1年,若逢邊防緊急,則須繼續留守6個月。

官富子弟可出錢雇人代役。戍邊者由官府供給衣食雜用。更卒,是每個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邊兩種徭役外,每年還須在本縣服1個月的無償勞役,從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橋修路、治理河渠、轉輸漕谷等勞動。因役人輪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願或不能親自服役者,可出錢300(一說2000)雇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親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錢代役,曰“過更”,這筆代役錢稱作“更賦”。也有因特殊情況免役的,曰“複”。

免役者包括:宗室、貴族、有高爵的官僚及其親屬,縣、鄉的三老及被選為孝悌力田者;博士弟子、其他通一經者及特诏優許複除者;或生子、服喪者,逢天災兵禍之害而暫獲複除者;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經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暫時免役等等。此外還規定,獲得1級至第4級“不更”爵位的人可以提前4年免役;爵在第9級“五大夫”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無功者可以出錢買爵,買爵可納粟、納錢、納奴婢,買爵到第9級以上即可免役。這樣,漢代徭役的義務實際全落到中産階級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居役

到了漢代,仍稱這種以抵償債負的形式的出現的勞役為“居役”。《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顔注引如淳釋“更賦”語曰:“《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所謂“踐更”,按照如淳的說法,是“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此又稱:“卒踐更者,居也。”那麼,“居”的含義顯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償還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償者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記·吳王濞列傳·索隐》曰:“案《漢律》,卒更有三,踐更、居更、過更也。”這裡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見,漢代仍有稱以役抵償形式為“居役”的殘留,隻因為現存《漢律》已殘,無以知其詳情而已。

詳細解釋

(1).古代官方規定的平民(主要是農民)成年男子在一定時期内或特殊情況下所承擔的一定數量的無償社會勞動。一般有力役、軍役和雜役。曆代以來,繁多而苛嚴。《韓非子·備内》:“徭役少*安,民安則下無重權,下無重權則權勢滅,權勢滅則德在上矣。”三國魏曹植《谏伐遼東表》:“臣以為當今之務,在於省徭役,薄賦斂,勸農桑。三者既備,然後令伊管之臣得施其術,孫吳之将得奮其力。”

唐陳子昂《為喬補阙論突厥表》:“當時燕齊海岱,赢糧給費,徭役煩苦,人以不堪。”宋司馬光《勸農劄子》:“今農夫苦身勞力,惡衣糲食,以殖百穀,賦斂萃焉,徭役出焉。”郭沫若《我想起了陳勝吳廣》詩:“秦始皇便要築下萬裡長城,使天下的農夫都為徭役奔忙。”n

(2).指服勞役的人。《漢書·項籍傳》:“異時諸侯吏卒徭役屯戍過秦中,秦中遇之多亡狀。”nn(3).謂服勞役。南朝宋劉铄《代青青河畔草》詩:“良人久徭役,耿介終昏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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