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彩禮

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财禮、聘禮、聘财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确立并為曆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财,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1]
    中文名:彩禮 外文名: 拼音:caǐ lǐ 近義詞: 反義詞: 英文名:betrothal gifts 基本解釋: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别稱:财禮、聘禮、聘财

詳細解釋

1.猜謎、賽詩或其他競賽的獎品。

《紅樓夢》第二二回:“今日原聽見老太太這裡大設春燈雅謎,故也備了彩禮酒席,特來入會。”

2.訂親時男家贈送女家的财物。

老舍《柳家大院》:“就拿媳婦們說吧,娘家要是不使彩禮,她們一定少挨點揍,是不是?”

3.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例如為朋友送上幾注彩票和一段圖文并茂的祝福,不僅關心、維系了朋友,同時也傳遞着希望朋友發财等美好寓意。

習俗來源

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于廟,而拜迎于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于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另《儀禮》上說:“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就是創于西周而後為曆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傳統習俗。也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減少數額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緻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緻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産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婚姻民俗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但是在法律上不成立。

其他有關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法律規定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财産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随着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确規定。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财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緻。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财産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整治天價

婚育彩禮攀升,邊遠地區尤盛,早被街頭巷尾熱議,民衆诟病多時。個别地方民衆因退還彩禮鬧糾紛,鬥毆緻傷緻死的血案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是傳統習俗遭遇物價上漲和多元思想沖擊;二是攀比心理作祟。大批年輕人深受其害。它封建愚昧,挑戰婚育新風和文明鄉風,必須堅決制止。

天價彩禮沒有存在的必要。首先,彩禮高不是愛情長久的保險,更不是家庭和睦的保證。相反,它亵渎神聖純潔的愛情,把真愛變成買賣婚姻;其次,彩禮太高加重新婚青年家庭負擔。對貧窮家庭而言,彩禮錢多從親戚朋友手中臨時借來,女方嫁進男方就共同償債,有何幸福可言?最後,以彩禮高低論婚姻,破壞婚戀自由,助長拜金俗念,敗壞社會風氣,違反婚育法律,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整治天價彩禮亂象不單是政府的事。解決農村不把“嫁女”作為緻富捷徑,單靠政府發力孤掌難鳴。要從農村實際出發,以建章立制、輿論導向、村民自律為突破口,輔以法治教化,改善農村經濟、社會環境,形成全社會抵制的風氣,才能根本杜絕天價彩禮肆虐。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确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現實中,男娶女嫁,結婚彩禮是雙方自由協商的範疇,父母不能強行包辦婚姻索取彩禮。

甘肅省委黨校教授陳永勝說:“近年來,農村娶媳婦的彩禮一路攀升,高額的彩禮,不僅使婚姻變了味,也使結婚這種大事、喜事、好事變成了雙方家庭、當事人的愁事、煩心事。更有甚者,高額的彩禮還成了社會不穩定的隐患,有的因高額彩禮導緻婚姻不幸福、家庭破裂,有的甚至導緻當事人走向了犯罪、死亡。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農村結婚彩禮出現的不合理現象,引導農村家庭樹立正确的愛情觀、婚姻觀,使結婚彩禮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負擔範圍内,避免因結婚彩禮引發各種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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