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建立注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号),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建築師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第184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号】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含參照美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的管理标準将中國注冊建築師的審批權授予中國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更加便利于國際建築師的互認工作。
資格獲取
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1、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曆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曆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1、具有建築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曆,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曆,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曆,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築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曆,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專業報名條件
備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号),本表專業中加入了“環境藝術”。
2、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曆的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築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築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築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築設計”、“其它類型建築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标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号)及《工程設計收費标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分級考試
一級
5月7、8、9、10日
二級
5月7、8日
考試時間
2013年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13、14日
2013年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日
2014年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12、13日
2014年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日
考試科目
(一)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築設計(知識);
3.建築結構;
4.建築物理與設備;
5.建築材料與構造;
6.建築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築方案設計(作圖);
8.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二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
2.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築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合格标準
2012年度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合格标準如下:
頒發證書
經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試成績;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頒發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