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教育廳

教育管理機構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号),設立廣東省教育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廣東省教育廳合署。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廳 外文名:Education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辦公地址: 性質:政府機關 行政級别: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隸屬:廣東省人民政府 現任廳長:景李虎

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管理有關省屬職業技術院校的職責

(三)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構建與現代産業體系相适應的現代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五)加大高等教育統籌管理力度,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完善高等學校自主創新和高層次人才培養機制,加強教育交流與合作,提高教育國際化水平。

(六)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n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拟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拟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财政撥款的技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财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産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産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産業工作。

(八)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拟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範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設18個内設機構:(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财務、資産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拟訂語言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範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指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内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拟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财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财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拟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财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曆證書管理工作;拟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指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拟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産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産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做好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拟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小學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小學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範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并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指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拟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拟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内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拟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标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27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教育工委書記)1名、副廳長5名,教育工委副書記1名,主任督學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9名。

其他事項

(一)省教育廳審計室在省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挂牌。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對機關、直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對廳屬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教育系統有關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拟訂教育系統内部審計規章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拟訂。

現任領導

景李虎:省委教育工委書記,省教育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委廳全面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穩定工作、審計工作。

李大勝: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分管職業教育與終身教育處、高等教育處、思想政治工作與宣傳處(學生工作處)、安全保衛處、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幹部處、組織處、廳屬中職學校。

朱超華: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分管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人事處、廳内宣傳工作,兼任廳新聞發言人。

那佳: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處、委廳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規劃處。

黃建固: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負責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工作,分管巡察工作。

李璧亮: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基礎教育與信息化處(教材管理辦公室)、師資管理處、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省教育研究院、省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省教育裝備中心、省教育技術中心(省電化教育館),負責教育信息化工作、世行貸款項目,聯系廣東實驗中學、華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華南師範大學附屬小學。

歐陽謙: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省教育考試院黨委委員、書記和院長。分管省教育考試院。

邱克楠:省教育廳二級巡視員。分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朱俊文:省教育廳二級巡視員。分管機關黨委、廳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政務公開工作。

蔡文雅:省教育廳二級巡視員。分管基建财務處(審計室、學生助學工作管理辦公室)。

曾聲海:省教育廳二級巡視員。分管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學校後勤管理處,協管安全保衛處。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制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内,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内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下(直)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等。

(三)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本省教育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許可事項及其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教育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标準及實施情況;教育招生、考試、收費、資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全省性教育表彰獎勵的情況;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教育統計信息;專項統計報告;年鑒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招考錄用計劃、程序、結果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内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别,劃分為1-3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将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廣州市東風東路723号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廣州市東風東路723号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留存的期限為5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23号)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制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确;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标題、發布時間、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本機關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在本機關網站上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通過登陸“政務公開”欄目下的“依申請公開”欄目實現。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将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将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答複,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複的,将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确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内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标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标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财政部門制定的标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财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廣東省教育廳政務公開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确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将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23号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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