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登記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合法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的合法憑證。就業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和省、市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
    中文名:就業失業登記證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he employment unemploy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管理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樣式定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申辦條件

(一)失業登記證nn辦證範圍:nn在法定勞動年齡内,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且處于無業狀态的以下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失業登記:nn1、年滿16周歲,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nn2、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nn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止經營的或靈活就業人員失業的;nn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nn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nn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nn7、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失業的。

申辦過程

符合申辦條件的人員應持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戶口簿、本人二寸證件照二張(未繼續升學的應曆屆生需憑畢(肄)業證書,遇特殊情況需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人需填寫《個人基本情況表》和《勞動力登記表》。已持有《勞動手冊》的勞動者無需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可憑《勞動手冊》繼續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職業介紹、申領失業保險金等各項公共就業服務。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招用期間,《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單位保管。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失業期間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申辦資料

(一)失業登記證nn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沒有就業經曆的失業人員(指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複員轉業軍人),持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肄業證明)或複員轉業軍人證書,1寸照片3張,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

2、由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15日内,持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寸照片3張,持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澗西區勞動保障中心直接辦理。

3、靈活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持本人1寸照片3張和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

4、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原證件及複印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寸照片3張,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

(二)就業登記證

1、用人單位(私營業主、工商個體戶)招用人員後,就在30日内到經營所在地社區辦理。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勞動合同;

勞動者身份讓原件及複印件;

《就失業登記證》(初次辦理的,無需攜帶此證);

2、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應當自開辦之日起30日内,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

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本人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就失業登記證》(初次辦理的,無需攜帶此證);

戶籍證明。

3、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實現就業之日起30日内,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

靈活就業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戶籍(或居住)證明;

常住地街道(鄉鎮)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認定證明;

《就失業登記證》(初次辦理的,無需攜帶此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15日内到原辦理就業登記的機構備案。

五、辦事程序:

個人持相關資料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事處勞動保障所進行初審--區級複審--打印證件。

六、辦事時限:10天

七、收費标準:免費。

證件管理

國家相關文件

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75号)

附件:

1.《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2.《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

3.《就業失業登記證》欄目解釋及填寫說明

4.《就業失業登記證》印制技術說明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就業與失業管理,實行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支持勞動者按規定跨地區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有效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号管理。

《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範圍内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建立專門台賬,利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确記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章證件印制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的制定。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封面、封二、16個内頁、封三(留白)、封底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頁第1-9頁、内頁第16頁為全國統一内容頁;内頁第10-13頁為“自選頁”;内頁第14-15頁為“自定義頁”。

第五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全國統一樣式印制本地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确定是否選用《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選頁”,并可在“自定義頁”部分增加記載内容。在“自定義頁”增加記載内容的具體項目、填寫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失業登記證》内頁第10-15頁進行調整的,應将所調整的具體項目記載頁按照“自選頁”在前、“自定義頁”在後的順序從第10頁起排,其馀頁作為“其他記載事項”頁接排,并将本地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設計方案和樣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六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編号制度。《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證書編号實行一人一号,補發或換發證書的,證書編号保持不變。

第三章證件發放

第七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範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範圍内的其他勞動者。

外國人來華就業,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内地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和相關統計。具體發放機構由地方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内辦結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

第十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根據情況向發放對象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項目的内容和申請程序。

勞動者在辦理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時,應如實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發放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四章證件使用

第十二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辦理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手續和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時,應出示《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十三條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登記失業人員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标注“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憑所招用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标注“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首次向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證件發放信息、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就業失業狀況信息、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各類手續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本次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注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别。對認定為已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範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範圍的日期和原因。

就業援助對象具體認定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和常住地址情況、學曆情況、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情況)、就業與失業狀态等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将《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和勞動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等信息,以及核發、注銷《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關情況,錄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五章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僞造。

第十九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勞動者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失業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條《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内容已滿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予以換發。

《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構報損,并以适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二十一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換發和補發均不得向勞動者收費。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并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注銷: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法規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的相關規定内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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