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戶

對公賬戶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
對公賬戶,即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是為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辦理結算業務的賬戶,能有效保障資金安全。對公賬戶分為基本賬戶、一般賬戶、臨時賬戶及專用賬戶。[1]基本賬戶一個公司隻能開一個。其他的例如:一般賬戶,一個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立多個,沒有數量限制。人民銀行的賬戶管理規定:一個企業隻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但是可以開立多個一般賬戶,如果另外還要開一個可以取款的賬戶,而且資金方有一定的專門用處,那麼你可以在該行申請辦理一個專用賬戶也是可以取款的。
  • 中文名:對公賬戶
  • 分類:四類
  • 基本帳戶:一個公司隻能開一個
  • 一般帳戶:沒有數量限制

賬戶類别

基本存款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個企業事業單位隻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隻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

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專用存款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準同意。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财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彙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内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範圍: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

違法行為

買賣“對公賬戶”,已經觸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據了解,批量購買對公賬戶的主要為犯罪團夥,可能将非法買賣獲得的對公賬戶僞裝成正規公司,一方面讓普通市民難以辨别電信網絡犯罪,另一方面使資金流轉更具隐蔽性,也增加了警方偵查辦案的難度,為電信詐騙、洗錢、逃稅、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滋生土壤,協助不法分子轉移資金,嚴重危害人民群衆财産安全和合法權,損害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

法官提示

買賣對公賬戶、買賣銀行卡等均系違法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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