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

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1]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中國專利受到侵害後,應首先将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确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範圍内,以确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專利權人可允許或許可其他當事方按雙方議定的條件對發明進行使用。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
    中文名:專利權人 外文名: 别名: 包括: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屬于: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權利與義務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行為。

2.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方取得相應的專利實施權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按照被許可人取得實施權的範圍和權限,可以将專利實施許可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1)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即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有效地域範圍内,被許可人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專利權人不得向其他人許可實施該專利,而專利權人本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

(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或獨家許可,即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有效地域範圍内,專利權人僅許可被許可人實施該專利權,不得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人本人可以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亦稱普通許可,即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有效地域範圍内,專利權人在許可被許可人實施該專利權權的同時,還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專利權人本人也可以實施該專利;

(4)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或互換實施許可,即指兩個專利權人之間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

(5)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即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同時授權被許可人有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4.請求保護的權利。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轉讓專利權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6.在産品上标明專利權的權利,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和專利号。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1.充分公開發明内容的義務,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為準。如果專利權人不履行此義務,其發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繳納年費的義務,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逾期不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即告終止。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内,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複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複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名解

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類型

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①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②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隻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③共同發明人、設計。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享有權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獨占權。獨占權又稱之為“專有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2)許可實施權。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将其專利轉讓給他方(受讓方)所有的法律行為。專利權的轉讓,使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原來的專利權人不再擁有專利權。專利權的轉讓有兩種方式:合同轉讓與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比如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等方式轉讓專利權;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專利權人的其他權利。①标記權: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産品或者專利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權利。②放棄權:當專利權人認為自己不需要再繼續維持其專利權時,可以用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也可以以不繳納專利維持費的方式自動終止專利權。③訴請保護權:即當專利權被他人侵害時,專利權人享有依法請求司法機關給以保護的權利。

繳費義務

專利權人負有繳納年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可見;不按規定交納年費,其專利無效。因此專利權人每年必須按規定交納年費,來維持其合法權利,否則視為自動放充專利權。

區别

許多人對專利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概念不清楚,對于兩者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很了解,誤認為發明人搞出了發明創造,應享有所有的權利,實際不然。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和署名的權利,卻沒有獨自使用、占有、處分專利的權利,例如,發明人不能将專利作價入股、轉讓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這些權利隻有專利權人才能享有。

事例:某鄉鎮企業的王廠長,發明了一種具有殺蟲作用的農藥有機複合肥料,實驗效果不錯,此後他請來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員進行确認,并在其幫助下使肥料生産更加标準化。在申請專利時,由于王廠長不了解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不知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不同,誤認為隻要是專利發明人就對其專利技術享有所有的權利。該研究所在辦理專利申請時,将本單位作為專利申請人,而隻将王廠長作為第一專利發明人,王廠長卻稀裡糊塗地欣然認同了。幸虧王廠長所在的鄉鎮企業生産自己研制的複合肥料未被該研究所亮紅燈,要是自己企業在生産自行研發的複合肥料時受到該研究所的制約,并讓其支付專利使用費,那王廠長就十分被動了,其企業由此遭受的損失就更大了。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在沒有征得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專利發明人也不能實施其發明的專利。

轉讓權利

專利權人在發明受保護的時期内,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權人可允許或許可其他當事方按雙方議定的條件對發明進行使用。權利人也可将其對發明享有的權利出售給他人,該他人則将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專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護,該發明便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再對該發明享有專有權,該發明可由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訂立書面合同,并經登記、公告後生效;

二、向外國人轉讓,應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運作。

專利侵權

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中國專利受到侵害後,應首先将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确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範圍内,以确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專利權人往往會過高估計自己的專利權,因此,最好委托中國的專利律師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見。因為中國的專利律師熟悉中國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可以作為決策時的參考。

然後,專利權人還應對自己的中國專利權的專利性進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因為,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中國專利局隻對發明專利進行實審,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進行實審,隻進行形式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發明專利,對其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可以不進行分析,隻要檢查一下年費是否繳納,專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認真進行專利三性分析。隻有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具有專利性,确實是有效權利的前提下,才宜對專利侵權者采取行動。否則,一旦對方向中國專利局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就會因缺乏專利性而被宣告無效。

有關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國專利律師進行,其理由與上述委托中國專利律師分析專利侵權的相同。

專利權人在确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方可着手進行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緻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确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确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産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産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還可以是不低于專利權人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專利許可費。為此,專利權人要提供已經生效履行的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協議。

如何收集上述證據,是外國專利權人比較頭痛的一個問題。

一般來說,有些證據專利權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國的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辦事處收集,但最好的辦法是委托中國的專利律師進行侵權調查,收集證據。中國律師有律師執照,懂得法律,調查取證比較方便。

至于侵權者侵權利潤的确切證據,有時無法得到。在進行訴訟時,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證據,待确定專利侵權後,可以請求法院對侵權者進行查帳,以确定侵權利潤。然後,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出侵權者應付的賠償金額。

變更流程

一、填寫“着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着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着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确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内未答複或明确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産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内未答複或明确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

(2)轉讓方屬于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複印件;

(3)轉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于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着錄項目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台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組、分立、撤銷、破産或改制而引起的着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二、交納着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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