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号

專利号

授予專利權時給出的編号
專利号是在授予專利權時給出的編号,是文獻号的一種。文獻号是各工業産權局在公布專利文獻(包括公開出版和僅提供閱覽複制)時編制的序号。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上專利号為:ZL(專利的首字母)+申請号。若一個專利在申請中,但是卻在申請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授權專利),屬于假冒專利行為,工商行政部門會依法給予查處。
    中文名:專利号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Patent number 類别:知識産權 組成:ZL(專利的首字母)+申請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産權局

與申請号區别

申請号:在專利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産權局給予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給予專利的申請号。

專利号: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上專利号為:ZL(專利的首字母)+申請号。若一個專利在申請中,但是卻在申請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授權專利),屬于假冒專利行為,工商行政部門會依法給予查處。

特點與作用

特征

排他性,意思很簡單,即是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内)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内,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區域性,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隻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内有效。

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隻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

作用

區别作用:可以使其它企業的同類産品與自己的産品區别開來,從而避免消費者混淆;

警示作用:因為專利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制和銷售

廣告宣傳作用:使消費者通常認為标注有專利标記或專利号的産品在技術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優于同類傳統産品,所以會信任産品質量,從而擴大産品的市場占有份額。

含義

中國的專利号基本分為以下種情況:

2004年之前的專利号,它分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為前兩位,表示提出專利申請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請;第二段由第三位數字組成,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表示發明(如果是"2"表示實用新型,"3"表示外觀設計,"8"為PCT發明專利申請,"9"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組成,表示當年該類申請的序号數,如01765表示當年1765件申請;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數字或符号組成,是計算機自動生成的校驗位,它是用前8位數字依次和2、3、4、5、6、7、8、9相乘,将它們的乘積相加所得之和,再用11除後所得的餘數。當餘數等于或大于10時,用X表示。

如:專利号ZL95115608.X,計算最後一位數字的計算方法為9×2+5×3+1×4+1×5+5×6+6×7+0×8+8×9=186,将186除以11,所得餘數為10,即用X表示。由此即可識别專利的真僞及估計專利的價值含量。

專利号的查詢——讀懂專利申請編号的含義

2003年以前專利申請号編号形式(8位數字加上一個小數點)

申請年号+專利申請種類+申請順序号

前2位數字表示申請年号,第3位數字中:

1=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8=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發明專利申請

9=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後5位數字為申請順序号。

小數點後面一位數是計算機的校驗碼,是用前8位數依次與2、3、4、5、6、7、8、9相乘,将它們的乘積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後所得的餘數。當餘數大于等于10時,用x表示。

例如,揚子冰箱液體排放裝置的專利号為ZL88201465.X,即該專利是1988年申請的第1465件實用新型專利。

2003.10.01啟用的最新專利申請号編号形式(共12位數字,加上一個小數點)

申請年号+專利申請種類+申請順序号+計算機校驗位

前4位數字表示申請年号,第5位數字表示申請種類:

1=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8=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發明專利申請

9=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申請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别。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專利标記和專利号标注方式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該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标注方式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标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标注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标注。

第三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内,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号、專利标記标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注專利标記和專利号。

第四條 标注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應當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專利權的類别,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号,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别,第四位以後為流水号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标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标記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誤導公衆。

第五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應當采用中文注明該産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産品。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内對标注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專利标記或者專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标記或者專利号标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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