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和〈通伍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156号)精神,現将《優待安置證》管理和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制。《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下達各地的征集任務,統一編号印制。《優待安置證》根據區域和戶口性質,分别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以及“農字”與“非農字”字樣。《優待安置證》分存根和證書兩聯,存根和證書之間加蓋民政部印章;證書加蓋縣(市、區)民政部門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複印和防制,違者依法嚴肅查處。
二、下發。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的征兵任務數逐級下發到縣(市、區)民政部門。并視情況加發少量的備用數,以備填錯、損壞時更換。備用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直接掌握,原則上不下發。《優待安置證》的下發,采取派人領取的方法進行;領取時必須雙人同行。數量較少或交通不便的,可以按機要文件郵寄。收取時要當面清點,并辦理簽收手續。
三、填寫。填寫《優待安置證》時,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字迹要工整、清晰。其中的姓名、性别、入伍通知書編号、入伍時間嚴禁塗改,否則無效;其他欄目填寫有誤時,應在有誤處居中位置劃一橫線.在緊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處填上正确内容,并加蓋民政部門印章,不得複蓋、粘貼和塗改,否則無效。
四、發放。縣(市、區)定兵後,當地民政部門要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批準書》存根和《入伍通知書》登記名單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書》和戶口本,及時将《優待安置證》發到士兵家長手中。《優待安置證》存根由民政部門留存,證書由士兵家長自存。這項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要将當年《優待安置證》的發放情況登記造冊,并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
五、核銷。《優待安置證》因填錯、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的,應持作廢的《優待安置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更換。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務于定兵之日起兩個月内将多餘的或填錯、損壞的《優待安置證》交回民政部核銷。
六、保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優待安置證》的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優待安置證》的檢驗、登記和領取手續,嚴防差錯和丢失。《優待安置證》遺失的,領取人要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再由省民政部門彙總後統一上報民政部。
七、回收。本人退役後;憑《優待安置證》到民政部門報到,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安置手續,同時将《優待安置證》收回;并加蓋“已安置”字樣。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