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釋後,第二次對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釋。[1]解釋指出,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
    中文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外文名: 别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制定背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産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複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案件50499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020件,受理婚約财産糾紛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産、親子鑒定等争議較大的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啟動了《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特别是在廣泛征求、認真彙集社會公衆的意見和建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婚後産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産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産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涉及内容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内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内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隻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隻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将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争。據此,經研究認為,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确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明确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将導緻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确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鍊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确認。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于實踐操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婚後産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産。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産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産、經營收益及知識産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确規定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财産,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産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複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确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四)明确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緻家庭财産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将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産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确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将産權登記主體與明确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五)首次明确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産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财産或婚後夫妻共同财産的标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确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隻是财産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财産時将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财産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将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六)明确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财産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争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複考慮、協商,隻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緻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産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經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的情況及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案例

2011年12月,在最高法發布《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後,北京判決首例相關案件。原告荊女士說,她與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于2007年1月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适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戶口。

由于涉案房屋隻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他們在辦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時,隻記載了李先生的名字,荊女士的名字未能記載。後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離婚,且拒絕在房産證上署上她的名字。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她請求法院确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産權。豐台法院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于丈夫的個人财産,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後,北京市首例相關案件。 

社會反響

正面評價

法學專家認為新解釋對于婚後财産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于财産特别是房産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據。

資深婚姻律師、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秀全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負面評價

有一部分人擔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對婚姻中弱勢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視。比如對于家庭主婦,尤其是農村的家庭婦女,她們沒有工作,每天做家務照顧孩子,她們可能是受影響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們的丈夫要離婚,她們可能會面臨淨身出戶。

在婚姻中既有人身關系也有财産關系,但歸根到底最基本和起決定作用的應該是人身關系,是因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産。在房價越來越高的今天,出現了過于重視财産的婚戀觀。如果說這次的新司法解釋對婚戀觀有所改變的話,應該說是對物質化、财産化有助推作用。

實施後果猜想

猜想1:會有更多的夫妻在房産貸款上AA制

各自負責婚前或者父母出資購房後的按揭還款,不再由收入較高的一方來擔按揭“大梁”。因為新解釋中對婚前财産是明确作了規定的: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

猜想2:“裸婚”或将流行

高房價時代,很多年輕人買不起房,也不想拖累父母出資買房,更不想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那幹脆租房結婚,裸婚吧!

“我們準備裸婚,我們準備租房,我們有工作,我也有存款,但離首付還有一段距離,但這個錢讓我們租幾年房或在閑暇時遊山玩水,自駕車享受生活綽綽有餘。這樣一來既沒有了買房的壓力,也沒了房産證上名字的糾結,兩個人先過着有愛的小日子,等攢夠了錢,再一起買房,挺好的”網友“小葉”在論壇上寫道。

猜想3:未婚同居将增多

許多網友都有這樣一種觀點:這房子分得這麼清楚,幹脆不結婚,就同居算了。

“新解釋對婚後房産的界定引起争議,并不是因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當成了利益博弈,楚河漢界劃得一清二楚,把家庭當成了生意場,經濟财産淩駕于愛情、親情、人倫之上。若如此,你幹嘛結婚啊,同居足夠了!”一名網友說。

猜想4: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

新婚姻法告訴女人,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給錢買房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才是最保險的!姑娘們,加油吧!别再想着好吃懶做,好好規劃自己的人生吧,要務實地活着。

“婚姻是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雖然我一直認為女人應該獨立,不能抱着坐享其成的想法,但我媽總想讓我找個有房有車的“富二代”,她一直把我的男友是否有房有車作為比較重要的标準。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出來了,媽媽的觀念也改變了,我想改變的可能不止我媽一個。”網友“思思豬豬”說。

司法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号

為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财産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将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産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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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讨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着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nn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nn

公民原則上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nn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nn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n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nn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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