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公證

委托書公證

國家機關根據委托人的申請依法給出的證明
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人亦稱被代理人,受托人又稱代理人,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中文名:委托書公證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notarization 公正資料: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組織機構:國家公正機關

釋義

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國内委托書公證

1. 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 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 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 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辦理委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辦理委托公證,應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托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 委托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 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内容應真實、合法。

5. 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隻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6. 轉委托人要有轉委托權,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三、委托書應具備以下内容:

1. 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 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權限(委托權限要明确、具體);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7. 其他應明确的内容。

國外委托書公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人亦稱被代理人,受托人又稱代理人,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總體而言,委托人須親自向中國領事公證人提出委托書公證申請,并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委托人須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或者法人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

2、與房産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如房屋産權證明以及産權是否與他人共有的證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4、由委托人和中國領事公證人共同完成的《公證認證接談筆錄》;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書》;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證認證申請表》及《公證認證接談筆錄》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委托書公證的事項及其用途;

3、申請房産委托書公證的名稱;

4、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5、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

6、申請公證的日期;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委托書》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等(如委托人是法人,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及簡稱、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稱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等(如受托人是法人,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及簡稱、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稱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親自到中國内地處理有關房産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項。其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代理的具體事項;

5、委托權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代理的權利限度,即:是“個項委托”或“全權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代理的時間限度,即:寫明“起止日期”或“辦妥為止”;

7、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權受托人在代理過程中,根據需要将受托權轉讓給第三人。如是,其轉讓委托的權限、期限不得超過原始的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8、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委托地點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須在其《委托書》的落款處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并寫明委托地點和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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