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合同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稱受托人。[1]
    中文名:委托合同 外文名:contracts for commission 别名:

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隻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處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标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範圍,《合同法》并沒有将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範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5、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緻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托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托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種類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據受托人的權限範圍,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關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确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據受托人的人數,委托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委托。關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直接委托和轉委托

根據受托人産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選任受托人的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為委托人進行轉委托,除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以外,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關于轉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條明确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效力

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1、依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将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4、交付财産義務。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财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5、謹慎處理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6、披露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利息。

2、支付報酬的義務。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義務。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終止

一般原因

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

特殊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産。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産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法律責任

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随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與代理行為的區别

1、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能包括事實行為,而受托人受托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可以包括事實行為。

2、代理屬于對外(即本人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而委托則屬于對内關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委托合同的成立應有受托人承諾,若受托人不為承諾,則合同不能成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委托合同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将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财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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