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赦免權

外交赦免權

外國大使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1]這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統稱為外交特權。在國際法文件和教科書中,“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都在使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外交特權”包含了“外交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具體内容。
    中文名: 外文名: 定義: 名稱:外交赦免權 别名:外交豁免權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屬于:外交特權

簡介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介紹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财産繼承權等。

上一篇:獨立懸架

下一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